打击整治“飙车炸街” 深圳2起典型案例披露

深圳特区报记者 解树森
2024-08-27 15:42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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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公布10起打击整治飙车炸街典型案例,深圳有2起案例位列其中。

记者获悉,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公布10起打击整治“飙车炸街”典型案例,深圳有2起案例位列其中。

据通报:

李某俊、潘某来醉酒“飙车”案

2024年2月22日,深圳公安机关查处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飙车”案,抓获违法嫌疑人2人。经查,李某俊、潘某来2人醉酒后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均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在龙华区华旺路大浪路机动车道快速追逐竞驶。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俊、潘某来予以行政拘留。

刘某某等人“飙车炸街”案

2024年2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深圳公安机关查处一起“飙车炸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经查,刘某某等6人驾驶6辆机动车在该市马峦山隧道等道路实施追逐竞驶等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等6人予以刑事拘留。

今年以来,为有效遏制“飙车炸街”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广东省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追逐竞驶、非法改装、无证驾驶、轰鸣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侦破了一批典型案件,全省累计查处“飙车炸街”团伙268个,刑事拘留89人,治安拘留501人,查扣涉事车辆一批。

交警部门提醒,公共道路不是释放速度与激情的地方,请自觉杜绝非法改装、“飙车炸街”等交通违法行为,安全文明行车。同时,广大市民一起参与社会监督,可以通过拨打深圳交警热线83333333,或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交警权威发布”登录“三长信箱”进行线上举报或提供“炸街”线索。

飙车获判典型案例

近日,龙华区检察院起诉的龙华区首宗追逐竞驶危险驾驶案成功获判。

二十多岁的洪某某和陈某某同在一个车友群,他们将马路当作“竞技场”,约好某天深夜前往某网红隧道赛车。案发当晚11点,两辆车从隧道路段的桥头开始比赛车速,驾驶车辆多次并线、超速等,严重影响周围正常行驶的车辆及公路道路交通安全。

龙华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重点核实案发道路限速情况、案发时路面车辆行驶情况等。

经查,两辆小轿车通过隧道(该路段限速50km/h)出口时行驶速度超过126km/h,在城市道路行驶时超过108km/h,属于严重超速行为,且多次快速变道追逐竞驶,妨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更是产生了实质性的危险,洪某某和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龙华区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洪某某和陈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结合二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本案尚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况,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分别判处二人拘役,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 刘彦 审读 匡彧 二审 桂桐  三审 周国和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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