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活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社会类保租房”),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细则》,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两类
2021年国家作出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决策部署以来,深圳市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提出“十四五”期间规划建设筹集4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任务目标。2023年2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提高了“十四五”规划的任务目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调整至60万套(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划分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两类。《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会类保租房管理规则,推进社会主体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发展。
对租金定价及备案进行规范
《细则》对租金定价及备案进行规范。 落实《管理办法》关于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的要求,按照企业定价报备、主管部门抽查监管的原则,确立租金备案机制。
由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社会类保租房项目的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并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的标准确定社会类保租房项目平均租金后,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备案。
因对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有疑议或者因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引发重大纠纷的,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委托本市设立的具有房屋租赁价格评估职能的专业机构对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后,重新确定备案的租金。
房源信息通过市租赁平台发布
为规范社会类保租房出租运营,《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保租房对外出租的前置要求。对深圳市认定办法规定的新建项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等新增房源项目作为社会类保租房的,应当在录入房源信息后首次对外出租前完成租金备案;其中,房源信息材料应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源现场图片、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合格报告以及含楼栋信息、套间信息的房源基础信息。对深圳市认定办法规定的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等存量房源项目作为社会类保租房的,取得项目认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租金备案。
在房源发布方面,《细则》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步通过市租赁平台发布,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非促销价格)和租赁状态相同,并标识“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具体房源信息。
将对承租人的承租条件进行核查
《细则》还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核查承租人条件的具体要求。
一是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合同的承租条件核查。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由市租赁平台提供承租条件核查服务。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个人意向承租人或者承租单位安排的入住人员本人身份信息,通过市租赁平台对其承租条件进行核查;经系统核查符合承租条件的,完成合同网签;不满足承租条件的,则终止租赁合同网签。
二是通过其他渠道签订合同的承租条件核查。运营管理单位利用自有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通过线下方式签订租赁合同的,由个人意向承租人、承租单位安排入住的员工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身份信息和婚姻信息、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申请人属于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以及经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并由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审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承租房源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的,《细则》根据相关规定,未要求运营管理单位核查入住人员的承租条件;但为落实国家、省住建部门对保租房入住人员的监管要求,运营管理单位需将入住人员信息按要求录入市租赁平台并按季度更新。
编辑 温静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桂桐 三审 闻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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