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海上休闲船舶、休闲娱乐设施定点停放管理,严厉打击休闲船舶非法经营,严厉打击休闲船舶违规夜航,以及大鹏海域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休闲潜水经营活动的通告。
关于海上休闲船舶、休闲娱乐设施
定点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防范海上交通和休闲旅游活动伤亡事故,进一步提升大鹏新区海上规范管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旅游条例》《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新区海上休闲船舶、休闲娱乐设施实施定点停放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8日起,新区海域内海上休闲船舶、休闲娱乐设施采取在划定区域有序、安全停放,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指引限定的时间、气象、水文等条件出海活动。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处最高1万元罚款。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船舶的所有人,主动将船舶上岸外运。限期仍未处置或不配合处理的,将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海关总署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请各市民、游客做好自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增强涉海活动安全防范意识,选择正规渠道参与海上休闲娱乐活动。
特此通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关于严厉打击休闲船舶非法经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2024年7月8日起,决定在大鹏新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休闲船舶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休闲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休闲船舶经营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人的商事登记信息;
(二)从事经营的休闲船舶信息;
(三)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信息;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休闲船舶经营人未向相关部门备案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深圳市大鹏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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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休闲船舶违规夜航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2024年7月8日起,决定在新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休闲船舶违规夜航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休闲船舶经营人应当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下列时段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载客出海航行:
(一)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
(二)能见度低于三千米;
(三)海上风力达到蒲氏五级以上或者超过船舶抗风等级;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未遵守上述有关航行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对休闲船舶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大鹏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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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域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休闲潜水经营活动
温馨提醒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或组织游客在大鹏新区海域开展休闲潜水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严格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0755-89221914
编辑 高原 审读 伊诺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郑蔚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