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典型案例】
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自身损害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第三者”
——左某、陈某等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到某工业城附近,下车时未拉起手刹,导致下车后溜车。张某阻拦未果,被该重型厢式货车和另一车辆挤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系意外事件。案涉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由安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另一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电子公司,由太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二车均在保险有效期内。左某、陈某等作为死者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某电子公司、安某保险公司、太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替代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案涉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其不能成为自身过错的受害者,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故本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无须就张某死亡后果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典型意义
交强险具有责任保险性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法定赔偿责任,即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限于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对被保险人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的人。具体到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依约承担保险责任。驾驶人作为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因自己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的,不能就遭受的自身损害对其本人主张损害赔偿,即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不能为同一主体。因此,机动车驾驶员脱离所驾机动车后因自身操作过错导致本车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
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窦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