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六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的通知

2024-04-30 15:06
摘要

政策来源: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生效日期: 2023-09-27

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 以及《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六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的通知》要求,我局拟开展第六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3年10月7日-10月31日(第六批)。

二、受理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三、申报条件及详细指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申报指南(前海管理局)》(详见附件1)。

四、政策咨询电话:0755-88105252;0755-88105253。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申报指南(前海管理局)

           2.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3.申报承诺书

           4.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授权书(示范文本)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申报指南(前海管理局).docx附件2: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docx附件3:申报承诺书.docx附件4: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授权书(示范文本).docx
申报规则一
政策扶持金额:
0.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 3.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5.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 3.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4.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5.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注:申报主体需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扶持政策:
获得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