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的公告

2024-04-30 15:05
摘要

政策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政策分类: 发展环境
生效日期: 2021-04-26

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要求,本市将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一)总部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另行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所在辖区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4.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4.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三)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提交以下初审材料。


(一)初审材料


1.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4.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6.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初审材料报送要求


初审材料提交至各区(新区)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商务部门)


1.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2.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5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4.申报企业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四、受理机关


(一)初审受理


1.受理机关:区商务部门


2.受理时间:2021年5月1日-5月31日(第一次);


2021年10月1日-10月31日(第二次)。


3.咨询电话:


前海:0755-36668824,


福田:0755-82927859,


南山:0755-26665301,


罗湖:0755-25666639,


盐田:0755-25229726,


宝安:0755-27660800,


龙岗:0755-28949311,


龙华:0755-23332709,


坪山:0755-85209242,


光明:0755-88211327,


大鹏:0755-28333241,


深汕:0755-22100906。


(二)复审受理


深圳市商务局


五、办理流程


区商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企业到区商务部门提交初审申报材料——区商务部门报送初审结果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复审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通知结果并颁发《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七、办理时限


(一)初审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二)复审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请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到初审受理机关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商务局

基本条件:
(1)申报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须不属于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另行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所在辖区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3)申报主体还需满足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已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要求。
申报规则一
政策扶持金额:
300.00-600.00(万元)
申报要求: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深圳市设立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履行企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2)申报企业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 (3)申报企业拥有2家及以上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其中至少1家在深圳市内注册; (4)除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须不低于1亿美元,其他行业企业的母公司资产总额须不低于2亿美元。
扶持政策:
具体奖励如下: (1)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的外资金额在2000万-3000万美元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的外资金额在3000万-5000万美元的,可获得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的外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获得6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申报规则二
政策扶持金额:
300.00-600.00(万元)
申报要求:
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1)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申报的企业或机构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 (3)申报的企业或机构所属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扶持政策:
具体奖励如下: (1)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的外资金额在2000万-3000万美元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的外资金额在3000万-5000万美元的,可获得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的外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获得6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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