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3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的通知
2024-04-30 15:06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 号)、《〈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 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 号),现启动2023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申报(申报指南见附件),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特别提醒:请各申报单位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时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各单位须自主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2月3日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网络零售额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二、专项条件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2022年获批(含增补)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商务部关于2022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商电函〔2022〕411号)中“2022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名单为准。
2.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
(1)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2022年度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2022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3)申报单位2022年12月至申报截止日当月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一、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对获批(含增补)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
1.对网络零售额2022年度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2022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300万元。
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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