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启动2023年瞪羚品牌认定申报的通知

2024-04-30 15:06
摘要

政策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生效日期: 2023-04-0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 号)、《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深商务规〔2022〕11号),根据《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瞪羚品牌申报指引》,现启动2023年瞪羚品牌认定申报。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瞪羚品牌申报指引

2.深圳市“瞪羚品牌”自评表

3.深圳市“瞪羚品牌”申报表

4.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瞪羚品牌申请书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4月6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瞪羚品牌申报指引.docx深圳市“瞪羚品牌”自评表.docx深圳市“瞪羚品牌”申报表.docx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瞪羚品牌申请书.docx
申报规则一
政策扶持金额:
0.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申报“瞪羚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一)基础条件如下: 1.成立时间10年以内,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和餐饮业(H62)”; 2.属于消费电子、时尚服饰、黄金珠宝、钟表眼镜、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汽车汽配、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消费品企业,不包括品牌代理机构; 3.同一企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品牌,该品牌上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 4.已取得所申报品牌的商标权,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5.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申报企业须具备一定的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能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具体专项条件如下: 1.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汽车汽配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时尚服饰、钟表眼镜、美颜美妆、食品餐饮、家装家居、工艺美术、音像器材、文化创意、体育旅游等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3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持续经营三年或三年以上,近三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 3.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且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 注: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扶持政策:
本认定项目采取网络填报和书面申请结合的方式受理,详情如下 1.网络填报:申报企业应在2023年5月6日17:00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数据及上传附件。 2.书面申请:完成网络填报后,申报企业应在2023年5月9日17:30前往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如有疑问,可拨打官方咨询电话:0755-881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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