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4-30 15:04
摘要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9]1号,见附件1)《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宝文发[2019]63号,见附件2),现就开展2020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影视企业房租补贴(补贴时间:2019年1月至12月);
2、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1)专指2018-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至10亿元的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2)企业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行业代码;
3、文化产业、影视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
(1)2018年4月18日后获得文化产业资金资助项目;
(2)2019年9月5日后获得影视产业资金资助项目;
4、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2019年第十二届工业设计节)。
二、申报条件
请申报单位认真研读《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依其规定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根据操作规程要求并按申报项目类别填写申请书(详见附件3、4、5、6),于3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科(宝安体育馆西区310室),申请书电子文档发送至bawtly-cyfzkxbh baoan.gov.cn。
附件:
1.《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2.《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
3.《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影视企业房租补贴申请书》
4.《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申请书》
5.《文化产业、影视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申请书》
6.《创意设计重大活动资助申请书》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2月25日
(联系人:徐宝华、韩俊德,电话:29647136)
(一)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影视企业房租补贴(补贴时间:2019年1月至12月)
1.基本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企业不属补贴对象。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3.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年度房租补贴。
(一)影视企业房租补贴(补贴时间:2019年1月至12月)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申请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主营业务为影视产业。
入驻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申请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年度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达500万元。
3.文化产业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企业不属于补贴对象。1.对入驻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对入驻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3.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4.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年度房租补贴。
(二)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企业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文化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3.2018年4月18日后获得文化产业资金资助项目。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三)影视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3.2019年9月5日后获得影视产业资金资助项目。1.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四)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1.奖励标准: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2.奖励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运输费、媒体宣传费、布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音像制作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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