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阳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18日,湖北宜昌长阳县龙舟坪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城区多处地方有人挂横幅对一女子进行侮辱,请求处理。当日下午,嫌疑人郑某、严某被抓获,并因侮辱他人分别被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八日的处罚。
图片来源:长阳公安微信公众号
据警方调查,郑某与受害人曾是情侣,后受害人提出分手,郑某多次挽留无果。郑某认为受害人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他因气愤难消而决定报复,从网上订制了带有侮辱性文字的横幅,并邀约自己的同乡兼室友严某将横幅挂在受害人工作单位大门外和人员、车流密集处。到案后,郑某、严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一时冲动所做的过激行为后悔不已。
网友表示,这下都知道了。有网友认为,脚踏两条船不道德,但拉横幅侮辱肯定涉嫌违法违规了。还有网友认为,分手后还去弄这种动静很没有品位。
微博网友评论。
对此,警方也做了相关的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综合来源:长阳公安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微博)
编辑 秦涵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