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栋自建楼引发家庭矛盾 年迈父母将两儿子告上法庭
读特记者 伊宵鸿
2020-08-14 20:51

近 20 年的一栋四层半自建楼,却因为家庭不和而成为矛盾的焦点。年迈的父母状告俩儿子退屋还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这桩家庭纠纷案作出判决后,案件被上诉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深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某甲、彭某乙是原告黎某、吴某的两个亲生儿子,因早年黎某夫妇来深圳投靠亲戚,出于感恩的心理让孩子跟了亲戚的姓,而案外人邹某则是黎某夫妇的女婿。2002 年 3 月,黎某与林某约定,用 5.5 万元购买当时位于坪山镇的一块 100 平方米地皮,《转让地皮合约》上有卖家和中间人的签名捺印,不过买家签名处是空白。黎某对此解释称,签合约时他正好去拿存折给彭某甲取钱付款,不在场。彭某甲则表示,合约签订当日,其从彭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取现 4 万元、邹某付现 9000 元用于支付部分地皮款。吴某对此称彭某乙的账户是她出钱 3 万元开立的,彭某乙结婚时又给了他 3 万元。由于时日已久,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争议各持己见,却都拿不出证据。

在随后建房的过程中,彭某甲称,2002 年 4 月,他与廖某签订《人工挖孔桩合同书》,将建房的孔桩工程发包给廖某,并出具廖某签收的多份《收据》确认从"彭老板"处收款共计 27500 元。两被告主张涉案房产是姐弟三人出资建设,因当时觉得单独写某人的名字都不妥,于是写了老人的名字,这也是为何《房屋凭据》上只写有黎某名字的原因。

房屋建好后,以原告名义在岼山街道碧岭社区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黎某与两个儿子以及女婿共同签订《房屋凭据》,约定涉案房屋的分配方案:此楼由黎某与邹某合资建成;黎某付出地皮费、基脚费 5/6,邹某付出地皮费、基脚费 1/6;第一层两个门面房分给两个儿子;第二层四套住房,两个儿子各一套、女儿两套;第三层四套住房,由黎某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第四层四套住房,彭某甲两套、彭某乙和女儿各一套;第五层三套住房,彭某乙两套、彭某甲一套。黎某份下房屋,日后由兄弟二人平均继承。落款处"合资人"有黎某和邹某的签名捺印,"黎某份下继承人"处有两被告的签名捺印。

另查明,涉案房屋从 2002 年 11 月起至 2015 年 11 月期间,除了第三层四套住房的租金 1300 元 / 月由两原告收取作为生活费外,其余楼层的租金由两被告和邹某按《房屋凭据》中约定的分配范围各自收取。自 2015 年 12 月开始,因家庭矛盾,该房屋第三层的租金由两被告收取,且没有作为生活费用交付给两原告。涉案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现由两被告保管。

龙岗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两原告提交的《转让地皮合约》载明涉案地皮的购买人为原告黎某,《房屋凭据》载明涉案房屋的建造出资人为黎某及邹某,两被告及第三人虽主张其为涉案地皮及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结合两原告的夫妻关系,遂认定涉案房屋在建设之初由两原告及邹某占有。

另外,《房屋凭据》虽约定的是"黎某份下房屋,日后由彭某甲、彭某乙兄弟二人平均继承",但根据所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建成之后,虽未为各方当事人直接占有,但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均由各方当事人依据《房屋凭据》中约定的分配方式对外出租及收取租金收益,其中第三层四套住房的租金作为两原告的生活费由其自行收取,期间双方均无异议。

龙岗法院认为,双方长期以此状态维持家庭生活,实际上是以这种行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家析产、确定了各自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份额,此状态应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涉案房屋第三层的租金收益合计 1300 元/月,2015 年 12 月之后,由于家庭矛盾,两被告在未征得两原告同意的情形下自行收取该笔租金收益,侵害了两原告的权益,理应返还,遂判决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涉案楼房第三层的四套住房及其相应的租金收益;至于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腾出以前分配给他们的全部住房等其他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冯进容

(作者:读特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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