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
读特记者 徐兴东 通讯员 曾乾瑜
2020-08-10 16:53

深圳智能驾驶汽车迎来新利好。8月10日,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交警局4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深圳将采用定点定线的形式在细分领域先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包括载人、城市环卫作业和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应用示范,在推动技术持续验证和积累优化的基础上,由点及面逐步开放更多更复杂道路环境,开展多场景多模式示范应用,逐步实现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及商业化运营。

鼓励在开放道路开展三类应用示范

今年2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11个国家部委联合出台《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开展应用示范试点,以构建协同开放的智能汽车技术创新体系。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要求加快建设智能网联交通测试平台等一批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和若干示范街区。《指导意见》的印发,将有力推动特定区域智能汽车测试运行及示范应用,加快我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抢占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

《指导意见》明确了载人、城市环卫作业和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三种应用示范场景。载人应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载人测试示范活动;城市环卫作业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城市道路无人清扫和无人洒水作业测试示范活动;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除外)和其它特种作业测试示范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满足现有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条件下,除开放道路外,深圳鼓励半封闭独立功能区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即大学校园、港口、物流园、工业园、公共绿化公园、景区等具有明显围蔽特征的场地。

开展载人应用示范车辆不能开展经营收取费用

《指导意见》规定,申请开展载人应用示范、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应用示范的主体、车辆、驾驶人及安全员等首先应满足《实施意见》中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及测试安全员的要求。在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基础上,还需满足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应用示范方案和应急预案,统一安装车载终端,按《实施意见》的审核流程报经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研究同意,获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示范资格,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项目开展应用示范工作。

其中,开展载人应用示范的,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测试里程累计应不低于每车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应用示范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应包含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交叉路口通行、环形路口通行,并获得合格证明;应用示范主体可通过互联网、媒体、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采用实名制招募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在向志愿者充分告知安全风险的前提下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且应保证志愿者具备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

应用示范主体不得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报酬,不得利用应用示范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前海福田坪山率先推动“5G+车路协同”

2018年5月,《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出炉,明确了深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申请流程、条件等。目前,深圳已发布124公里的开放测试道路,覆盖9个行政区域,并向腾讯、大疆、海梁等企业共发放12张牌照,海梁在福田保税区展开“阿尔法巴”智能公交试运行,同时汇聚60余家自动驾驶相关企业组建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促进会。

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印发将有力推动前海、福田、坪山等一批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落地。目前,前海、福田、坪山等各区都在积极推动“5G+车路协同”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建设,意见的印发为各区应用示范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第二批开放道路目录》也即将公布,政策支撑与道路开放为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随着深圳出台《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和各区的应用示范建设,可以预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将在深圳迎来爆发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上的算法与平台服务、芯片、传感器和高精度地图等技术也将更广泛的参与到深圳的交通出行服务,在不久的将来深圳的市民就能更广泛的体验到新技术、新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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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应用示范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一)首先应按《实施意见》要求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满足《指导意见》有关条件后,开展应用示范申请工作,并将所需材料递交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表),地点: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三)联席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表联席工作小组为审核通过的每家应用示范主体出具应用示范通知书。

2、申请应用示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应用示范主体、应用示范车辆、应用示范驾驶人和安全员在满足《实施意见》所提出的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应用示范主体应提交应用示范方案及应用示范应急预案,具体材料如下:

1、应用示范方案;

2、应用示范应急预案;

3、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4、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5、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6、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7、应用示范车辆车载终端介绍和操作说明(如:是否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的车辆基本信息,数据存储时间等);

8、应用示范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9、应用示范安全员身份证、驾驶证(若有)、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10、应用示范驾驶人及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培训情况等证明材料;

11、申请载人、载货及其他专项作业,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交应用示范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进行单车不少于1000公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3、应用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应用示范车辆在应用示范过程期间,应严格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实施意见》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异常情况时,运用示范主体或应用示范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记者 徐兴东 通讯员 曾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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