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他负债累累,为还债竟被教唆抢夺手机!

深圳法宣号
2022-08-29 21:00
摘要

没有一棵树可以独自成长。未成年人犯罪,错在自己,但往往不仅错在自己

“加害人真的只有那些孩子吗?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批判他们,所有人都是加害人。”《少年法庭》说。

没有一棵树可以独自成长。未成年人犯罪,错在自己,但往往不仅错在自己。

图为《少年法庭》截图


邪念的萌芽


孤身一人来到深圳时,小陈尚未成年。一个人在大城市打拼,未成年、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独立生活经验,这些都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压力,最窘迫的时候,小陈甚至都拿不出一顿快餐钱,温饱已经是摆在他面前最大的难题。

而他的父母从小便对他不管不顾,家庭关系紧张。在他步入社会后,他的父母更是直接拒绝给他提供帮助,甚至还要求他养家。

工作不稳定,拆东墙补西墙,四处借款,小陈就这样撑过了一段时间。某日,小华给他提供了一个建议……

“他让我拿着他准备好的苹果手机找个手机店抵押掉,在拿到抵押款的时候,再把手机抢走。”

“他还告诉我,他有朋友也是这样做的,现在还在潇洒呢!”小陈补充说。

悸动的恶果

次日,小陈便找到一家可以抵押手机的店铺,与店老板谈妥了抵押价格4000元。当小陈听到钱款到账的声音时,他立马抓起手机,近乎无意识地飞奔出店门。慌不择路的他连下一步也没有想好,只得急急忙忙找个地方躲起来。

没过多久,小陈便被手机店铺的老板和巡防队员抓获,本就害怕的他第一时间将4000元返还给了老板。但错误已经犯下,小陈被刑事拘留了。

在接受审问时,小陈一五一十地讲述了他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过程,也对他这一行为表现出深深的悔意。

最后的审判

为小陈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杨叶律师告诉普法君,据公安局查明的事实以及小陈所述,小陈是在他人教唆指导下实施的违法行为,作案手法是小华教的,连手机都是他提供给小陈的。

在办案期间,杨叶律师也多次联系了被害的店铺老板,向其道清事情原委,分析小陈行为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以及小陈为初犯,老板本身并无损失等多个方面,经过多次沟通,老板也出具了谅解书,对小陈表示谅解。

与此同时,杨叶律师也了解到,小陈身在一个不和谐的家庭中,父亲对家中事务不管不顾,且在教育小陈时也时常动粗,为了生活中的大小事,父母二人更是争吵不断!也正是这样的家庭环境,促使小陈“离家出走”,进而染上了不良的习性……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但犯罪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他自愿认罪认罚,也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款项已经返还被害人,被害人也出具谅解书对小陈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小陈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七个月。

不仅如此,检察院还向小陈的父母发出了“督促监护令”!并希望,以此督促、引导小陈的父母对小陈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进而引导小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据杨叶律师讲述,小陈目前还在考验期内,但一直都表现良好,希望这个“问题少年”可以走上正确的道路。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因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易于改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基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而才能达到真正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因素的影响很突出,有宠爱纵容型,不管不问型或管教不当型。如小陈,交友不慎,走向犯罪道路,父母的责任无法推卸,父母的监护失职以及管教不当,都有可能促使未成年人做出错误的选择。

作为孩子的榜样,家长应当言传身教,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方式,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道德观与价值观。若监护失职,父母和有不当行为的子女都应接受教育。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督促父母提升监护能力,落实做父母的监护责任,十分有必要。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可以宽松,但不能缺失;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宽容,但绝不能纵容。

编辑 方骏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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