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言观社丨新冠康复者劳动权利不容歧视
然玉
2022-07-22 09:49
收录于专题:圳论

据媒体报道,21日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这份旨在“促进就业”的《决定》,着重强调“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置于现实语境下,这显然是意有所指。毋庸讳言的是,近来在某些地方,企业歧视新冠康复者的案例时有发生。“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诸如此类的做法,于法无据、影响恶劣。之于此,唯有及时亮明官方态度、厘清价值基础、重申法律底线,方可传递正确的引导,充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上海的这一《决定》,本质上是对上位法的援引和落地。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当然,这一地方立法动作,并非简单地“重复”,而是建立起具化实施、保障执行的配套体系。《决定》里的每个条条框框,都有相应的具体施行路径——对“招聘歧视”的高效处置,对求职者权利的事前保障、事后救济,都是其中应有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也就是在21日,媒体报道,“随申办”App核酸检测记录目前只能查到7月以来的检测结果,而此前可翻阅查看近3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这意味着,新冠康复者以往的核酸检测阳性记录已被隐藏了。通过技术工具的微调,从源头防范企业对新冠康复者的歧视,这就是实实在在的“事前保障”。而同样可以预见的是,上海集中发力“促进就业”的背景下,对于“招聘歧视”的一键举报、快速查处,也将成为标配。

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这既是对于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捍卫,也是为复产复工汇人气、聚人心、促合力。所谓共同体,谁也不该嫌弃谁,而理应是所有人为所有人。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原标题《新冠康复者劳动权利不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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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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