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道堆放垃圾?深圳罗湖检察院举行公益诉讼磋商
深圳特区报记者 解树森
2022-06-17 15:14

近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泥岗路西行转文锦北路匝道的应急车道上,夜间被人偷偷堆放了一堆垃圾。

检察官立即行动,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类似乱丢垃圾的情况并不是孤立的事件,就在检察官调查期间,同样位置和笋岗西路匝道、春风高架匝道等位置也发生了将垃圾遗弃在机动车道上的情况。短期内多次出现在机动车道抛弃垃圾的违法行为,说明对垃圾运输的监管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

6月16日上午,罗湖区检察院邀请罗湖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罗湖交警大队、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单位,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针对在道路上抛弃垃圾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治理问题展开讨论。


本文罗湖检察院供图

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本次调查发现的情况和垃圾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随后,各参会的单位代表逐一进行发言,阐述了各自的职能和履职情况,相关职能单位均表示已关注到有人在道路上偷偷抛弃垃圾等问题,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等现实问题。通过磋商,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建立案件移交和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相应的侦办、执法等优势,更有效地解决偷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治理问题。

罗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汪林丰表示,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凝聚社会各方合力,推动完善社会治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治理局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虽然与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不同,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美好生活的目标是一致的。针对本次会议磋商的问题,汪林丰提出,一是要依法办好案件,做好普法宣传。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对类似违法行为形成震慑、警示等效果。二是要加强协调联动,推动问题解决。检察机关会持续关注,并积极发挥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三是要形成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对垃圾产生源头的监管,从根源上解决随意倾倒垃圾等问题,力求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的办案效果。

检察官提醒

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分类投放,随地乱抛垃圾,不仅污染环境还可能导致公共安全隐患,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请爱护我们的市容环境,共同保护我们的美好家园。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道路、政府储备建设用地、水源保护区、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山地、林地、菜地、农田、公园、绿地、海域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机动车道有人堆放垃圾,深圳罗湖检察院举行公益诉讼磋商》)

编辑 特区报-连博审读 吴剑林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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