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条件在竞争中产生“解决方案”
朱海就
2022-05-31 09:39

“好”的方案,就如“好”的产品一样,是无数个体互动的结果。遵循演化的原理,才能产生“好”的解决方案。

公共政策关系到每个个体的利益。虽然不同的社会问题,会有不同的公共政策,但制定公共政策的一般原理是相同的。下面将比较公共政策的两种思路,谈一下公共政策的一般原理。

一种思路是从上至下的模式,可以称为“命令的治理”。这种思路认为,一些聪明的人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解决方案,其他人只需要执行,它属于建构主义。

另一种思路是让社会自发演化产生解决方案,上级所要做的是发现和确认已经被证明为有效的方案。根据这种思路,公共政策是在一个演化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原理与普通法的形成机制一致,可以称为“法律的治理”。

在第一种思路中,政策制定者假设认为他能够比较不同方案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从而确定一种“最优”方案。实际上,“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是不太成立的概念,因为成本与收益都是个体的与主观的。“最优”的思维只适用于个人。

第一种思路往往好像有科学论证,但公共政策不是自然科学问题,它面对的是有目的的人。

相反,第二种思路承认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认为没有哪个聪明人能够为社会制定一种最优的解决方案。合适的解决方案是在无数个体的行动中生成的,而不是人为确定的。“好”的解决方案首先是被民间发现的,然后政府所做的是事后的认可。政府的作用,是为解决方案的生成创造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让每个个体都有充分的行动空间”,只要个体的行动不违背普遍的一般性规则,他们的行动都受保护,特别是允许对不同的方案进行充分的辩论,这是社会产生好的解决方案的前提条件。

第二种思路除了承认人的理性有限外,还承认存在不确定性。过去成功的方案在未来未必适用。因此,要根据情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不能把过去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更不能把它神圣化,不容别人质疑与批评。

“好”的方案,就如“好”的产品一样,是无数个体互动的结果。由于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不能假设我们事先就知道什么方案是最优的,但我们知道社会合作的一般性原理,只要这些原理得到遵循,那么“好”的方案就有可能自发地生成。遵循演化的原理,才能产生“好”的解决方案,其前提是政府执行普遍的法则,为个体的行动提供法律保障。政府要创造条件,使解决方案在竞争中产生。

上面区分了“法律”与“解决方案”,不难发现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法治”的前提下,产生针对具体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才是可能的。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原标题《创造条件在竞争中产生“解决方案”》)

编辑 特区报-王子烨审读 刘春生审核 编辑-郑蔚珩(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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