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背后的法律关系需厘清
法治周末报
2022-05-23 11:48

帅气的外形、磁性的英伦腔,一表正经但又偶尔“腹黑”,Vox迅速走红。

5月6日晚,海外虚拟主播Vox在B站的邀请下,开启了中国直播首秀,这位虚拟主播完全使用英文和B站的网友们沟通交流。从最终数据上来看,直播时长共计1.7小时,营收111万元人民币,付费人数接近4万人次,付费率超73%,互动人数更是超过了5万人次,在当晚登上全站实时热榜首位。截至5月17日,Vox已经拥有超过94万个粉丝。

作为设定为英国籍的虚拟主播,Vox此前更多活跃在YouTube、Twitter等平台,但进入中国前,他并非籍籍无名——Vox去年12月出道,仅10天,YouTube频道订阅数就破10万;在今年4月YouTube的一场直播活动中,Super Chat(YouTube直播打赏)总额超16万元,登顶单日榜首。

虚拟主播不仅在国外掀起了热潮,国内的市场规模也很庞大。《2022年中国虚拟人产业商业化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虚拟人带动的产业市场规模为1074.9亿元,预计2025年可达到6402.7亿元,增长态势强劲。同时,虚拟主播相关的监管、隐私、责任主体等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

虚拟主播火在多个平台

虚拟主播通常指利用计算机图形、语音合成等手段人工制造的、仿照真实偶像进行演艺活动和开展形象运营的网络主播。

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介绍,和真人偶像相比,虚拟偶像更具商业安全感,也就是“人设”不容易崩,IP更可控。但这一优势是建立在虚拟偶像运营稳定、中之人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中之人,即虚拟主播的“魂”(虚拟主播有些像游乐园里套着戏服的人偶,不靠人声合成技术发声,而是借助动作捕捉和LIVE2D及3D技术,由一个真实存在的人来操控虚拟角色,这个操控者即为中之人)。通常3D虚拟主播需要借助中之人的动作捕捉,由完美的“皮”和生动的“魂”一同打造完整人设。

2019年年初,虚拟主播开始在B站出现,随后的一年时间,队伍快速扩张。

在B站,以“虚拟主播”为关键词检索直播间,共检索出852个结果。《澎湃新闻》报道,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B站至少新增170名虚拟主播,这对于总人数只有3000多的B站虚拟主播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投入量。

不仅在B站,虚拟主播在多个平台都占据了一席之地。

自2021年11月11日首次亮相快手小店直播间以来,接地气的快手虚拟主播“关小芳”凭借着青春靓丽的百变形象、可爱呆萌的性格,已逐渐成长为深受喜爱的全能型主播。

此前快手小店的直播数据显示,涨粉数环比平均增加约130%,直播间内观众总人数环比平均增加约45%。去年“双十一”,“关小芳”首次亮相快手小店连麦专场直播,当天一个小时的直播,吸引超过100万次观看,17万点赞。

在淘宝,美妆、鞋服、食品品牌的直播间,都可看到虚拟主播的身影。

中之人“信息泄露隐忧”

网络时代最大的安全隐患莫过于个人隐私泄露,对于虚拟主播来说更是如此。

虚拟主播自成一个分类,也像其他分类(如游戏、音乐、科普)一样有其行业规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除非中之人表示同意,否则不可混淆虚拟主播角色与中之人。

但是,由于行业起步时间较短,发展速度较快,所以虚拟主播圈子的粉丝之中鱼龙混杂。其中一些人并不知道这个规矩,另一些人则倒行逆施,恶意查找甚至人肉中之人的信息,导致一些没有团体庇护的小体量虚拟主播苦不堪言。

在李旻看来,不同类型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信息公开情况可能完全不同。例如,著名演员蔡明在B站拥有自己的虚拟主播形象菜菜子Nanako,且真人演员和虚拟偶像相辅相成。蔡明作为菜菜子的配音者和中之人,其信息完全公开、无需保密。但对于一直以虚拟形象面世运营的虚拟偶像(暂定义为纯虚拟主播)来说,中之人的信息保密则为商业运营需要,也是对中之人的保护。

“盲目公开中之人的信息可能带来以下影响,即虚拟偶像的商业价值迅速暴跌,且损失难以估量;中之人的个人权利遭受侵犯。”李旻说。

此外,李旻认为,若虚拟偶像运营者采取充分保密措施保护中之人信息的,可以将中之人信息按照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对泄露中之人信息的行为,按照侵犯商业秘密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被泄露个人信息的中之人,根据具体泄露信息的不同,可以按照侵犯隐私权、侵犯个人信息等情形主张权利保护。

对虚拟主播应有规制

虚拟主播话题频上热搜,也引起了粉丝及社会大众对中之人工作待遇的关注。

李旻介绍道,中之人与虚拟偶像运营者之间的关系有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经纪关系。但无论哪一种法律关系,中之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都应当得到保障,如获得休息的权利。尽管虚拟偶像的“皮”是能够在技术支持和团队运营的前提下无间断营业的,但虚拟主播的价值增长不应当以牺牲具体的人的健康为前提。因此对虚拟偶像的中之人权利保障也需要国家机关和社会大众的关注。若运营方确实难以为中之人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薪资报酬和休息休假,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可考虑按照劳动合同或者经纪合同解决纠纷。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虚拟主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但所有适用于真人主播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应当适用于虚拟主播,比如,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中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虚拟主播也不能例外。”

“虚拟主播打赏应当与真人主播直播打赏一样受到相同的监管,两者的区别在于真人主播的打赏经过分成后属于真人主播的收入,虚拟主播的打赏则归属运营方,国家对打赏后的税收监管方向不同,但监管力度不应存在区别。”李旻也表示。

“AI虚拟主播是一种技术,而并非是一个主体,有一定的门槛,但法律上不承认这样的虚拟主播。”朱巍表示,“虚拟主播背后不是一个人,而是程序,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比较特殊。除平台外,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虚拟主播的委托人、制造者、设计者、受益人,按照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需要承担各自的责任。”

朱巍认为,虚拟主播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虚拟主播非常有可能成为一个行业,“因为虚拟主播在介绍产品和服务的时候不会困顿、不会意气用事,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场景介绍等方面,虚拟主播可以结合元宇宙、VR、AR技术,虚拟主播在未来是一个趋势”。

“但是在走向未来的过程中应当有所警惕,也应当有所规制。”朱巍说,“虚拟主播一旦出现问题,背后需要有人来承担责任;对虚拟主播的相关内容管理也要加强,比如涉黄、低俗、血腥暴力问题的管理,不能因为是虚拟主播就免责。”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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