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集中在线宣判106宗劳动争议案件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郑嘉欣
2022-05-04 15:28

日前,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福田法院组织开展了“百宗劳动案件  线上集中宣判”活动。

4月28日、29日,福田法院综合审判庭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对106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集中在线宣判,大部分案件涉及劳动报酬、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内容。

此次线上集中宣判活动,为劳动者正确维护劳动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有效提高审判效率,也减少线下人员聚集,充分体现了福田法院疫情防控与司法办案“双统筹”“两不误”。

案例一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号:(2022)粤0304民初6762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汽车配件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对部分条款内容未能协商一致,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双方始终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告仍持续在原告处工作,直至2021年10月28日,双方重新续签劳动合同。

针对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被告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4月28日,综合审判庭张瑛法官对本案进行在线宣判:原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9657.44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内容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均是权利义务的充分保障,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现实中往往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1、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可通过法律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工资总和(即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工资总和)。

2、如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保护企业利益。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二

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须担责

案号:(2021)粤0304民初62129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21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认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原告从未进行过考核,也未告知考核结果,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未告知具体的解除原因。被告据此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4月28日,综合审判庭法官单琪对本案进行进行在线宣判:原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虽可以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诸如劳动技能、工作态度、岗位胜任度等方面进行考察,并依据其对劳动者试用期内的评价来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延续相对长期而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有不受约束的解除劳动合同绝对自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亦需具备正当性、合法性。

案例三

用人单位不能因业绩下滑而随意降薪

案号:(2021)粤0304民初62362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9日,被告李某入职原告深圳某电子公司,入职岗位为仓库文员。2021年9月和10月,在未经过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业绩下滑为由,分别扣除被告工资1050元和3000元。

多次协商无果后,被告向原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告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被告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4月28日,综合审判庭法官刘业发对本案进行进行在线宣判:原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1年09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期间克扣的工资人民币1050元、2021年10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克扣的工资人民币3000元;原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4794元。

法官说法:

因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等多方原因,出现部分用人单位因业绩下滑而降低员工绩效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经过员工同意降薪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绩效工资的计发方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标题《致敬劳动者|福田法院开展“百宗劳动案件 线上集中宣判”活动》)

编辑 编辑-黄小菊(客户端)审读 韩绍俊审核 编辑-郑蔚珩(客户端)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郑嘉欣)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