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带走有客户的工作微信,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2-04-19 18:44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业务员使用企业微信来拓展客户,如果有一天业务员不辞而别,带走了有客户的工作微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前不久,就有四名年轻人从单位不辞而别,带走公司配发的工作微信,惹上了官司,是怎么一回事?

一、案情回顾

而在此前的4月7日,袁某、缪某早已与他人另外登记了一家与长沙迪容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即长沙某职称公司。

原告诉称

2021年5月28日,长沙迪容公司认为该四人与长沙某职称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以存入EC管理系统的客户作为被侵犯的客户信息,诉请:

1、确认五被告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五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含有全部客户信息的业务微信;

3、五被告停止使用不正当获取的原告客户信息开展经营活动;

4、五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46万元。

被告辩称

二、法院审理

作为微信好友的公司客户,是具有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该类信息仅限于单位客服职员和下载保存后单位少数权限人知晓,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工作微信长期为员工所控制与使用,微信上保存的客户对于使用员工而言,不具有保密措施设定条件,但不能基于这一客观限制条件就一概否认公司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性。鉴于用人单位在该四人入职时,已经签订了相应保密协议,且由公司对工作微信中客户即微信好友定期下载、录入至EC管理系统进行保存,证明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具有保密性。

保存于公司EC管理系统的客户信息,在侵权人没有相反举证的情形下,基于公司的客户拓展模式可以直接认定与工作微信的客户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推定为公司需要保护的客户信息。

三、法院判决

四、法官说法

客户信息的认定和保护,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上的难点。在如今信息网络发达的社会中,部分公司的业务拓展需要通过大量的网络社交媒介来进行,由于社交媒介的即时性和复杂性,大大增加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

通过工作微信(绑定公司手机号)添加微信好友,已然成为了相当部分公司企业开拓、保存、维护客户的主要载体与方式。对于单位客服职员所掌握的微信好友予以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保护时,在秘密性与保密性认定上需考虑微信这一新型载体特性,以实现商业秘密适度保护。对此,本案通过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作出了恰当认定。

对于员工在履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客户信息,擅自离职时不交接而是恶意带走,尽管无证据证明有其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行为,但其违反商业道德恶意取得之不正当手段,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予以否定评价。

通过对以新型社交媒介为主要客户来源的客户信息进行商业秘密认定,提升了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保护维度,同时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员工,在业务拓展方面界定了行为边界并给予职业伦理警示。

编辑 杨茜雅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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