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也可获救助!2月28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民政厅负责人对《办法》作了解读。《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三个救助圈层
广东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广东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核心,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实际上,有一些困难群众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也会遇到一些生活和专项的困难。《办法》出台以后,结合已有的救助制度,广东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三个救助圈层,对低保和特困对象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主要给予专项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主要给予临时救助,层次更清晰,救助内容更科学,契合群众需求。
统筹救助资源,打通救助壁垒
这位负责人指出,出台《办法》是广东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制度安排。出台《办法》也是统筹救助资源的需要。目前,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教育、住建、医保、人社等部门分别负责专项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办法》从统筹救助资源出发,将现有制度体系化,打通救助壁垒,各部门从过去的各自认定救助对象,转变为统一认定救助对象,这样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并提高救助效率,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认定条件有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后,由民政部门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相关职能部门在医疗、教育、住房以及就业等方面提供专项救助。
在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的前提下,《办法》还对其他认定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需保证在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支出型困难家庭,需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要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办法》同时明确了申请审核确定的流程及责任部门。
在申请递交上,可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无论符合认定标准与否,相关部门都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救助工作内容上,除了由民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外,此次发布的《办法》还明确将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系统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对其实施其他救助措施。
在医疗救助方面,通过相关审核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资助。同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也可以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在教育资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
在住房救助方面,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前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租金优惠;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则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在就业救助方面,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为助力各项救助措施顺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民政部门应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
(原标题《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也可获救助!<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