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3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完善防疫监管体系
深圳特区报记者 秦绮蔚
2022-03-01 14:26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于2021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中展示的野生动物标本。

动物防疫是我国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食用、冷链运输和疫病防控,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广东在积极开展防控工作的同时,对动物防疫有关制度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和运行监督,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完善防疫监管体系、分区防控制度,明确动物疫病自检和动物防疫年度报告义务,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规范畜禽集中(定点)屠宰,构建动物检疫信息可追溯机制,增加动物调运管理专章,推行跨区域无害化处理机制,致力于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

据悉,《条例》分为总则、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调运管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八部分。

深圳对野生动物集中场所开展防控检查。

专家认为,《条例》修订后,将进一步完善防疫监管体系。如对生猪实行“点对点”调运,规定运输途中不得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这是考虑到动物调运管理直接关系到动物疫病的省与省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隔离墙是否名付其实,是防止动物疫病输入、输出的重中之重。

又如,建立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将使广东动物防疫法治网更密、更牢。目前,广东共建成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50处,其中国家级监测站22处、省级监测站28处。重点开展珠三角地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部门间沟通,严格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交易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动植物非法贸易,有助于形成野生动植物保护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

(原标题:新修订《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编辑 特区报-秦天审读 吴剑林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新闻网-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秦绮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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