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忙着追谷爱凌,你忙着注册“谷爱凌”商标,抢注体育明星商标,合法吗?
法治光明
2022-02-11 19:03

最近,要问北京冬奥会什么最火?除了可可爱爱一“墩”难求的冰墩墩,应该就是谷爱凌了。

这位18岁新星,在备受瞩目的冬奥会上,凌空绽放,一跃夺金,在全国掀起一股热潮。她的成长经历、人生态度、拼搏与努力,她的收放自如、调皮可爱、颜值与实力,收获了一大批粉丝与关注,你是不是也被迷得不行?

在大家热心关注冬奥的同时,在天眼查官网上面查看是否有与“谷爱凌”相关的知识产权内容。结果,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跳出来了35条与“谷爱凌”相关知识产权结果!这些商标申请中,有注册成功的,也有注册失败的,有一些还在审查之中。其中,最早的商标申请居然是在2019年!

注册情况

用“谷爱凌”注册商标,到底合不合法?

从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原则来说:合法!商标注册的取得,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和先申请原则。任何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及其复审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能否注册以及注册商标是否应当撤销进行审查,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怎么理解?这就像抢红包一样,手快有手慢无,抢不到谁也别怪谁!在天眼查官网上显示,最早注册的一个就靠已经手速注册成功,后面剩下的就是一大堆等待审查的、被驳回的......

现在的谷爱凌不再是从前的“谷爱凌”了

虽然已经有人抢先注册成功,但谷爱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申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这些商标无效!因为谷爱凌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他人未经其本人的许可,擅自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其姓名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规定了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其他应予以保护的在先权利。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

所以,谷爱凌本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据该法律条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申请。

如果现在还有人用“谷爱凌”申请

注册商标的,涉嫌违法!

相信经过北京冬奥会,女子自由式滑雪冠军谷爱凌这个名字已经家喻户晓了,如果现在还有人用“谷爱凌”去注册商标,那么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性与投机心理较为明显,同时申请人与被注册商标不具有关联性,其目的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都有可能涉嫌侵犯“谷爱凌”的姓名权,即使你以“不关注新闻不关注冬奥会,没听说过运动员谷爱凌”“不知者不罪”等理由来狡辩。

其实,像“谷爱凌”这种恶意抢注商标申请行为一直层出不穷。从2021年的东京奥运会到今年的北京冬奥会,不止谷爱凌一人,还有很多体育明星被抢注商标。

2021年9月,针对这类恶意抢注现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热词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要求相关各地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另外,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国知发办函字〔2021〕35号),其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属于重点打击对象!

因此,现在再有人申请 “谷爱凌”商标,不仅不会通过,而且涉嫌违法,可能会面临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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