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借款,法院判了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09:14

夫妻离婚后,男方仍以夫妻名义借款,并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女方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2006年12月结婚,2019年4月二人办理离婚登记,2019年9月李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徐某借款110万元,表示款项转给其爱人王某。

据王某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向徐某出示结婚证复印件,表明其为李某的爱人,并要求徐某将该110万元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之后,李某又单独补充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因资金周转向徐某借款11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月息2分。因李某、王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王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

王某表示:“我已经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且案涉110万元是李某让我帮忙借这笔钱,到账后转给了李某,借条上亦未签字,请求法院认定我无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的时间,需自婚姻关系正式确立时起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

具体到本案,李某借款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均系与王某夫妻关系终止后发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王某仍需对该11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1、王某、李某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以夫妻名义向徐某借款并提供双方结婚证复印件,王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徐某系对夫妻关系信赖,与之达成借贷合意。

2、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诉争110万元款项,系根据王某指定转至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至于王某在收到110万元款项后转给李某,系其自行处分行为,并不因此而免责。综上,王某对该110万元本息,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王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承担利息。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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