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非亲生引发离婚纠纷 龙岗法院首用民法典判案
晶报记者 谢敏 通讯员 张建国
2021-01-15 15:09

结婚两年后某女告知某男“婚生子”并非亲生,同时提出离婚——龙岗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近日落槌,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并首次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支持了无过错一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支持了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本案判决书已经向原、被告直接送达。

该案是一起因子女非亲生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某女与某男相识半年多即登记结婚。某女于婚后生育一子,但因双方缺乏婚前感情基础,二人婚后关系并不十分融洽。某女于2019年底与某男分居,又于2020年初告知某男孩子并非某男亲生,同时要求离婚。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女主动要求离婚,某男亦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基础已经荡然无存,无和好及挽回之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诉讼过程中,某男以孩子非亲生为由反请求某女返还抚养费,同时以自己遭受欺骗、精神受到极大损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之子女并非某女、某男之间的子女,离婚后孩子理应由某女抚养直至成年。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某女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在与某男婚前交往期间并未与其前男友实质性分手,仍旧同居在一起,而正是这种草率和不理智的行为酿成了如今二人不幸婚姻的苦果,导致生育的子女并非某男亲生,却共同生活了两年时间;结合某男受损害的后果程度、某女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发展的程度综合考虑,酌情判令某女支付某男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返还抚养费的问题,某男在无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将孩子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某男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某女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孩子作为获得利益之人,其生母某女应返还某男支出的抚养费用。结合某男向某女转账支付的金额、抚养生活的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发展程度以及当事人双方家庭经济状况,酌情判令某女返还某男支出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某女与某男离婚,孩子随某女生活,抚养费由某女负担,某女向某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同时返还某男支付的抚养费4万元,驳回某男的其他反请求。

(来源:晶报)

编辑 姚静霞

(作者:晶报记者 谢敏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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