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讼牟利如何破局

2021-04-13 08:44
摘要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意图利用法院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漫画:冯大美

引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一次全面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意图利用法院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 玥

嘉 宾: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张继生(深圳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间借贷领域是“假官司”的高发区

主持人:为何“假官司”数量逐年攀升?哪些领域是“假官司”高发区?

张钦昱:实践中,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原因多种多样,导致“假官司”数量逐年攀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成本低,获利大,当事人抱着被告法律知识欠缺、胜诉几率大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第二,存在大量虚假诉讼产业链。许多小贷公司通过聘用专业人员构建了完整的虚假诉讼产业链,帮助当事人滥诉。第三,证据匮乏,法院立案门槛低。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发现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但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多年审判经验只能产生合理怀疑,无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法院对“假官司”说“不”的权力机制未能同步建立。

张继生:从社会层面来看,社会诚信度越低,虚假诉讼就会越多。从立法层面来看,法律规定有所缺失,在利益驱动下虚假诉讼逐年攀升。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度因为立案不再审查实质要件,被当成诉讼程序漏洞利用也纵容了虚假诉讼的蔓延。从现实打击层面来看,虚假诉讼行为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多虚假诉讼有专业法律人员参与,审查办案人员经验不足,打击不到位,钻漏洞获利广。

左德起:民间借贷领域是“假官司”的高发区。《意见》第五条列举了九种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包括民间借贷、以物抵债、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意见》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排在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首位,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近年来民间借贷中出现的“套路贷”,不少都涉及虚假诉讼。

在虚假诉讼罪认定上,要做到依法认定,主客观相一致

主持人:如何才能识破“假官司”?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如何把握?

张继生:“假官司”隐蔽性强,司法机关及律师都要防范。识破“假官司”,首先要对案件多审查询问、查证,收集信息,判断是否有隐情有风险。尤其对于高发区的民间借贷案件,对案件借款的方式(转账记录、大笔现金的提款记录),借款的约定用途,实际去向,借条是否借入人亲笔所写,出借人是否具有出借能力等,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是否存在串通的可能,都要严格审查。其次,要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对于证据原件要加强核实。此外,从诉讼当事人的庭审表现、心理因素分析,如果有律师参与的,要多和律师沟通警示,及时发现识破虚假诉讼。此外,在虚假诉讼罪认定上,要与法庭上虚假陈述、作伪证、部分篡改型的诉讼手段区分开来,做到依法认定,主客观相一致。

左德起:一是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严格审查,判断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二是对涉案事实细致调查,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可能,严格审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三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细致观察,判断是否存在异常行为。对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其一,是否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捏造事实。其二,是否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进行了开庭审理等,属于妨害司法秩序。

张钦昱:认定一个行为是虚假诉讼罪,需要该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名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了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即可构成犯罪,不需要该事实是由被告人捏造的,捏造的事实属于“无中生有”,不能是篡改的事实。当该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因为刑法歉抑性的原因,虚假诉讼入罪相对慎重,入罪标准比较模糊。

加强普法宣传,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

主持人:虚假诉讼一般成本小、获利大,存在惩治手段不足的困境,对于有效打击虚假诉讼您有何好建议?

左德起:第一,进行法治宣传及普法教育,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让社会公众认识什么是虚假诉讼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第二,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需对法律服务群体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第三,运用大数据防范虚假诉讼,公检法部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

张钦昱: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充分利用大数据。通过大数据可查询被告是否真的存在涉诉情况和被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诉讼的真实性。第二,将虚假诉讼的企业或者当事人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可将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不良记录登记在企业或者个人信息信用平台,必要时候可将相关企业和人员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三,完善证据审核体系,提高证据审核标准。虚假诉讼的作假成本低,但能够胜诉的理由在于原告搭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有必要提高对证据真实性审核的标准,完善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审核体系。第四,构成其他重罪的,以其他重罪处罚。虚假诉讼往往和其他犯罪一同发生,如诈骗罪、伪造印章罪等,各种犯罪手段结合在一起,让部分受害人心生怯意。在罪名重叠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从虚假诉讼的视角需求规制行为人的方法,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且证据充分时,应做到罚当其罪,以其他重罪定罪处罚。

张继生: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作配合。要有效打击虚假诉讼,一是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入刑,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惩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还远远不够。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惩罚,民事侵权赔偿,同时赋予第三人权利救济途径。而对于虚假诉讼的直接参与人,尤其是案件过程中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要从行政、民事、刑事多方面承担相应责任。二是要切断虚假诉讼形成的利益链,消除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非法利益。通过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受损害方经济利益等加大违法成本,绝不允许虚假诉讼有获利空间。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四是司法机关要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发挥联动查处平台惩戒警示效应,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规制。

(原标题《以诉讼牟利如何破局》)

编辑 高原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张雪松 党毅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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