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飞机租赁业务暗箱操作 多人落马

记者 王若琳 实习生 许淇凯
2016-07-27 02:46
摘要

在南方航空腐败窝案中,原AIRLOG公司、HL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惠玲,在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合作过程中,利用自己与南航公司领导层的关系,多次帮金融公司取得南航公司的飞机租赁项目,并从中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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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方航空腐败窝案中,原AIRLOG公司、HL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惠玲,在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合作过程中,利用自己与南航公司领导层的关系,多次帮金融公司取得南航公司的飞机租赁项目,并从中获得高额的项目公关费用。为了持续业务合作关系,她先后多次向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荣样(另案处理)、总裁王翀(另案处理)行贿港币1750万元,向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航空部总经理许世德(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1.1万元。26日,何惠玲涉嫌行贿罪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何惠玲只认单位行贿罪,不认个人行贿罪,并表示行贿并非自己本意,而是对方索贿,她才“被迫”给了对方钱。

利用关系获得飞机租赁业务

2007年至2008年,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数次采取竞标方式引进一批经营性租赁客机投入航线运营。2007年年中的一天,何惠玲经时任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荣样介绍,找到时任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王翀,称其跟南航公司领导关系很好,可以通过这层关系从中运作,为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取得南航公司的飞机租赁项目,事成之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需向何惠玲支付运作项目的公关费用。王翀答应何惠玲的要求,并通过会议形式确定委托AIRLOG公司运作该项目。

2007年下半年,何惠玲利用南航公司领导层的关系,通过向南航公司分管领导打招呼、向具体经办人员获取竞标信息等方式,帮助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在南航公司飞机租赁竞标过程中中标,取得南航公司4架飞机的租赁业务。

为了以合法形式向何惠玲支付公关费用,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与AIRLOG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按照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收取南航公司飞机租金0.5%的比例,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向何惠玲支付费用。从2007年8月开始,深圳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分多次向何惠玲支付费用。

拿1750万港币现金行贿高管

在此期间,南航公司仍有新的飞机租赁业务需求,何惠玲继续利用南航领导层的关系进行运作,为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谋取更多的业务。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翀通过吴荣样找到何惠玲提出要求,称她在之前取得4架飞机租赁业务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大,不应收取高额公关费用,若想继续运作该项目,应将她从深圳金融租赁公司获取公关费的50%作为好处费送给王翀和吴荣样。

何惠玲认为自己收取的费用很大一部分要用于南航领导的公关费用,如果王翀和吴荣样要分一半,本人无利可图。吴荣样则向何惠玲承诺,作为补偿,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会增加支付公关费用,何惠玲表示答应。

2007年12月14日,经王翀同意,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与AIRLOG公司签订第二份合作协议,约定仍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向何惠玲支付公关费用,但金额比例比第一份协议大幅增加至租金的0.8%以上(其中6架以内每架0.8%,超过6架的,每增加一架,费用比例相应递增0.1%)。

2007年年底至2008年,何惠玲帮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先后取得南航公司9架飞机的租赁业务。之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依照第二份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何惠玲支付公关费用。据悉,何惠玲从这两份合作协议中共获取咨询服务费人民币52598491.17元。2010年左右,何惠玲按照约定将港币1750万元送给吴荣样,而吴荣样将其中的1200万元归自己所有,其余的550万元转交给王翀。

新注册公司以便暗箱操作

2011年,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得知南航公司需要租赁一批E190飞机后,吴荣样找到何惠玲,让她继续按照前二次合作的模式来帮助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取得E190飞机租赁项目。据了解,成立于1984年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08年更名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吴荣样提出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已经改制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各项制度规范很多,长期跟何惠玲的AIRLOG 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可能会出事,要求何惠玲不要再用AIRLOG公司的名义签约。

于是何惠玲按吴荣样的要求新注册成立了HLC公司,以HLC公司的名义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交付监造服务协议,约定HLC公司应当提供20架E190飞机的交付监造服务,确保飞机完全符合要求,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每架飞机税后10万美元的标准向HLC公司支付监造服务费。

何惠玲继续利用南航公司领导层的关系,帮助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取得南航公司20架E190飞机的租赁项目。南航公司支付的租金到账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向HLC公司支付监造服务费的形式将200万美元的费用分多次支付给了何惠玲。每次费用支付均由航空部制单,经航空部总经理许世德、财务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吴荣样签字后,由王翀签字同意才予以支付。

在此协议履行期间,因何惠玲无法完成约定的撰写飞机监造报告的主要合同义务,许世德要求航空部技术总监陈某组织撰写了飞机监造报告,为何惠玲能顺利履行协议义务提供了便利,使其如约拿到了监造服务费。何惠玲为感谢许世德在报告撰写及费用支付等方面的帮助,于2012年2月至7月间,分三次向许世德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1.1万元。

只认单位行贿罪 不认个人行贿罪

检方认为何惠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何惠玲表示她只认单位行贿罪,不认个人行贿罪,并对检方指控的咨询服务费的金额有异议,她说从2008年到2011年之间,并没有拿到这么多钱。在三份协议中,她从第一份协议收到了100万美元,与合作伙伴平分;第二份协议收到了500万美金,分给吴荣祥1750万港币,其余的钱一部分分给合作伙伴,还有一些在公司账户上;第三份协议收到了200万美金。她还表示,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与AIRLOG公司签订的协议上面只写有飞机架次,并不会填写具体租赁数额,“因为南航有时会取消订单,故金额有所变动。”

何惠玲辩称自己非主动行贿,在这个项目中,并没有有求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她说之所以会答应将收取费用的50%作为好处费,是因为吴荣祥主动向其索贿,自己是出于保护合作协议的目的而被迫答应的,为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取得南航公司的飞机租赁项目,受益方是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而非自己。

此外,何惠玲还说事后分给吴荣祥1750万港币现金,并不知道后来吴荣祥分给王翀550万港币。事实上她和王翀只匆匆见过一面,连10分钟都不到,当时是经吴荣祥介绍,“他告诉我既然来了公司,要不要见见他的老板?”对于检方指控她行贿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航空部总经理许世德行贿人民币41.1万元,何惠玲也提出异议,她说自己不记得具体多少金额,印象中应该仅有10万元,并表示那只是其犒劳对方的“小费“,并非有求于他。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欧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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