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清晰即可!深圳优化“非居改保” 新政有助于盘活闲置商办用房等,水电气可享居民价

11-01 15:24
摘要

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10月31日,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该政策有助于盘活闲置商办用房等存量房屋。

深圳新闻网2025年11月1日讯(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李秀瑜)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10月31日,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该政策有助于盘活闲置商办用房等存量房屋。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改建条件进行优化,明确了具有证明权属清晰的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等符合条件的房屋也可按规定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改建后可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并按实际使用数量收取。

什么是“非居改保”?记者了解到,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目前,深圳《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已试行近三年,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实践情况,对原政策相关内容予以优化完善,在强化改建项目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对项目改建条件、改建要求等进行了完善。

“非居改保”应符合哪些条件?《通知》明确,除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非居住房屋外,具有证明权属清晰的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等符合条件的房屋也可按规定改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同时,与《民法典》充分衔接,对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业主利益的,须征得《民法典》规定数量的共有人或者业主同意。

同时,强化了改建安全监管,规范了室内空间使用方式。改建项目应严格实行施工报建管理,施工设计阶段,企业要按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施工设计。

此外,《通知》还明确,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因土地整备或者城市更新等需拆除的,按照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改建项目建成后,经申请和核查通过后,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

编辑: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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