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教育惩戒的边界,守好“育人初心”的立场

10-17 12:32
摘要

守住教育惩戒的边界,守好“育人初心”的立场

“教育惩戒”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教育部为此在2021年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但在落地实施时遇到了一些难题。9月中下旬,济南育英中学一位家长投诉,孩子遭班主任体罚及侮辱性对待,涉及“扔桌牌、掌掴”等,再度引发广泛关注。如何认识“教育惩戒”的边界?如何看待其作用?本文作者深圳外国语学校(集团)光明学校党支部书记邓学雷作为学校管理者,近日在该校党政会上,结合实践经验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解析。本文根据作者的会议发言整理而成。

                                                                                                 ——编者按

复盘:“以事实定结论”提供处理范本

不久前,济南育英中学初一年级家长反映,孩子遭班主任体罚及侮辱性对待,此后济南市教育局、公安局、妇联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取364小时监控、走访71名师生,进行深入核查,最终得出结论:一方面否定了教师“要求孩子趴地捡桌牌”“多次扇耳光”等不实投诉,另一方面确认班主任存在“超时限罚站、扔书本桌牌、拉扯学生”等不当惩戒行为。

基于调查结果,调查组对涉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岗位”的处理,对学校党委书记“给予诫勉处分并责成赔礼道歉”。应该说,这一处理既未盲从家长诉求,也未回避教师问题,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各地各学校处理类似家校矛盾、教师争议行为提供了“以事实定结论”的重要范本。

执行:明确惩戒边界,杜绝“模糊地带”

从“育英中学事件”中不难看出,这位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知存在偏差是引发行为失当的核心原因。

教育部早在2021年就发布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了包括“一节课内罚站”等惩戒措施的执行方式及行为底线,一线教育工作者应该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对一线学校来说,重点需要做到两点:

一是强化全员教育,让每一位教师清晰地知晓“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比如允许课堂内短时罚站,但严禁超时限、伴随侮辱性的惩戒,避免因边界模糊导致教育行为失当。二是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处理依据。这一点,深圳外国语学校(集团)光明学校在严格遵守教育部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学生违规违纪惩戒细则》,明确了三大类25小类可以进行惩戒的具体违纪行为,同时给出具体的惩戒措施和实施流程,让惩戒标准更具体、执行更有依据,从制度层面杜绝了“想管不敢管”“乱管失分寸”的情况。与此同时,《细则》也充分尊重家长知情权、学生的申诉权,从而在源头上避免了因惩戒实施不当或者沟通不当引发的师生冲突和家校矛盾。

反思:惩戒只是手段,引领成长才是目的

“育英中学事件”中,涉事学生10天内出现16次违纪行为,排除特殊个体的身心原因,有很大概率是班级管理出了问题,甚至是学校的教育理念等出了问题,走入了“重惩戒、轻引导”的教育误区。

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我们需要始终牢记:惩戒只是教育的“辅助手段”,绝非“最终解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均明确要求,教育需以“帮助、引导”为核心。当学生频繁出现违纪行为时,班主任应认真分析原因——是个体的身心原因?还是班级班风建设存在问题?若缘于学生个人身心问题,班主任应主动联动学校德育团队、心理辅导室介入,而非直接用惩戒进行“压制”。若班风建设存在问题,班主任要通过班会、谈心等方法认真进行引导教育。学校德育部门也需要反思,有没有通过班级文化建设、荣誉引领、制度保障等措施营造良好的校风班风。

唯有将“教育帮助为主,批评惩戒为辅”的理念传递给每位老师,同时将班风校风创建活动贯穿始终,才能从源头减少班级管理中“少管就乱”“多管就产生矛盾”的现象。

改进:聚焦课堂优化,以“主动预防”替代“被动惩戒”

即便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允许的范围内,单纯依赖惩戒也无法实现长效教育效果。无论是此次“育英中学事件”,还是对日常教学的观察,我们都能发现,部分教师确实存在喜欢用“罚站”等惩戒手段的情况,甚至有“一节课让多名甚至十几名学生站着上课”的情况——虽未突破规则底线,但这样的课堂显然会气氛糟糕、低效无趣,必然会引发学生抵触,割裂师生关系。

那真正有效的课堂管理是什么样的呢?有效管理应建立在“主动预防”而非“被动惩戒”之上,这需要教师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精心设计教案,用生动的教学内容、互动的教学形式吸引学生,调动学习积极性、激发求知欲,从根源上减少“因上课无聊而违纪”的情况。二是合理制定课堂规则,在开学初,就应该通过班会课等途径,通过讨论与学生约定行为标准,让规则既明确边界,又充满尊重,避免因规则“一刀切”引发学生逆反。三是运用课堂管理智慧,结合心理学方法化解问题——比如用眼神提醒、课后单独沟通替代公开罚站,用“进步表扬”替代“错误批评”,用个性化引导替代“统一惩戒”等。

“育英中学事件”不是孤立案例,而是一面镜子。一线教育工作者需要以此为鉴,反思提高,既守住“惩戒边界”的制度底线,更守住“育人初心”的基本立场,通过完善管理、强化学习、优化课堂,真正为学生营造健康、有序、有温度的成长环境。


短评:“引导”为主,“惩戒”为辅

202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社会公众也普遍认可,“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方法,是教师开展教育管理的合理手段。观察近年来出现的与此有关的舆论案例,问题往往出现在惩戒手段是否“突破边界”上。

育英中学事件的调查结果显示,涉事教师行为“出于教育惩戒目的”但构成“体罚”,这种定性,恰恰反映了教育实践的复杂性和惩戒尺度把控的复杂性。面临此类问题,像深外光明学校一样,根据规定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是解决“边界”问题的一个关键,也是让广大教师能正确实施“惩戒”的一个前提。

更进一步,正如本文作者所言,需要让一线教师认识到,“惩戒”只是一种手段,而且是相对“低效”、不可过多使用的一种手段。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才是更有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途径。因此,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各类培训学习中,促进一线教师正确认识“惩戒”的意义和作用,在“引导”方面传授给他们更丰富更具实操性的方法措施,应该成为重点课题。

 

作者:邓学雷(深圳外国语学校(集团)光明学校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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