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步遇险,“搭子”跑路违法吗?

央广网
10-11 21:19
摘要

“旅游搭子”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

“十一”假期期间,在四川甘孜州丹巴县党岭,一位女游客在徒步时出现高原反应。有网友称,该女游客是被她的“搭子”抛弃,路过的游客和当地警方、医务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等接力救援,将女游客运送下山送至医院。有媒体报道称,对于网传的“搭子抛弃队友”一说,该女子母亲表示,她也不清楚全貌,这些事情要看了女儿手机才知道,“我们现在第一时间还是救女儿”。

女游客是不是被搭子抛弃,具体情况尚不明确,但这一事件也引发网友对临时结伴出行权责边界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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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旅游搭子”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这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条款以及“特殊信赖关系”综合判断。“自甘风险”条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高原徒步、野外探险等高危文体活动,若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自甘风险”并非“免责万能牌”,李泽瑞介绍:

一是行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是否收费,牵头规划路线、召集人员的发起者,因对行程有主导权、路线更熟悉,与参与者形成“特殊信赖关系”,需提前告知风险、核查路线安全,在意外发生时履行报警、联系救援等应急义务;若为AA制隐性获利或明确收费组织者,义务更严格,未履行可能构成侵权 ;

二是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若“搭子”因怂恿无高原经验者挑战高危路段、擅自改路线致迷路等行为,使同伴陷入危险,需承担救助义务,漠视不管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

三是临时照管关系下的义务。若结伴中有未成年人、老人等需照管者及约定协助照顾,或存在夫妻、监护等法定关系,救助义务依法成立,不履行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警将高反女游客背下山(图据丹巴警方)

民警将高反女游客背下山(图据丹巴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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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为“搭子责任”提供了明确指引。2024年,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AA制自助游纠纷中,李某在微信群发布野山“一日游”信息,称路线“强度不高,老少皆宜”,收取每人60元费用却未明确提示野山风险、未规划安全路线。参与者张某在徒步中意外坠落身亡,法院认定李某作为组织者,因长期组织同类活动且对路线风险具备预判能力,却未履行安全警示与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判决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另一典型案例中,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一名驴友违规进入禁入区域溯溪溺亡,家属起诉21名同行者索赔86万元。法院审理后明确,普通参与者事发后及时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责任;但行程组织者因未核实区域合法性、未制定应急预案,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李泽瑞表示,两案印证核心原则——普通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尽到合理提醒、报警义务,通常无责;组织者或引发危险者过错更高,责任更重。

而回到党岭雪山事件,20岁女孩出现高原反应,“搭子”离去。据首拨救助者回忆,女孩的男队友曾委托其照看高反的女孩,随后自行继续上行,最终导致女孩独自滞留险境。李泽瑞认为需从多种情况来分析:

从身份层面,若“跑路搭子”是牵头召集、规划路线的组织者,即便未收费,也可能因“路线熟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擅自离开且未报警、联系救援,明显违反义务;若为普通参与者,需结合过错程度进一步判断。

从过错层面,如果女孩当时已呈失温危重状态,“搭子”明知其需专人照管却委托陌生人后擅自离开,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属典型“重大过失”;若女孩不幸身亡,“搭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需结合证据认定;若仅为未及时发现脱离队伍等一般疏忽,责任较轻或免责。

而从场景层面,党岭海拔4700米的徒步路线属“高危场景”,不仅存在信号盲区,而且地形陡峭、天气多变,救援难度极大,“搭子”互助义务显著升级,即便无法定义务,基于临时同伴的合理信赖,也应尽最低限度“外部求助义务”,如寻找信号报警、联系景区救援等,擅自离去已超过道德冷漠范畴,接近法律责任边界。

事发现场救助高反女游客(网传视频截图)

事发现场救助高反女游客(网传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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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瑞强调,从法律视角看,“搭子”未必均有法定救助义务,但当身份(如组织者)、行为(如委托照管后弃之不顾)、场景(如高危环境)共同形成“特殊责任”时,漠视危难可能从道德问题升级为法律责任。旅游的意义在探索美好,但“守护同行者安全”始终是前提。

随着“搭子文化”升温,法律对临时互助关系的界定将更清晰——它不苛求“无边界救助”,但绝不纵容“有责任却漠视”,毕竟旅途中的风景,远不及危难时伸手相助的法律底线与道德温度。

此外,李泽瑞还提醒,参与高原徒步、野外露营、山地越野等有风险的旅游活动前,需清醒认知自身健康状况与户外经验,不跟风挑战超出能力范围的项目;活动中若发现风险超出预期,应及时止损,而非硬撑;即便因“自甘风险”参与活动,也不意味着需独自承担所有后果——若他人存在故意,如故意误导危险路线等,或重大过失,仍可依法追责。

理性看待“自甘风险”,既尊重法律对“自愿参与”的界定,更守住对自身与他人安全的敬畏,才是旅游探索应有的前提。

编辑 张克 审读 张蕾 二审 关越 三审 刘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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