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共享单车车篮摔死,同伴担全责!律师解读→ | 读特普法

读特新闻记者 韩湘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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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逻辑是以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支配力为核心。陈伟的主动违法行为是事故必要条件,故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男子坐共享单车车篮摔死,骑车人承担全责的新闻引发热议。很多网友不理解,乘车人作为成年人,坐在了不可乘坐的车篮中,为何不需要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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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读特新闻记者采访了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的吴芷莹律师。

事故发生在2024年8月11日晚,江苏的陈伟与刘强(均系化名)是同住一个小区的好友,两人聚餐饮酒后,陈伟租了一辆共享单车想骑车回家,刘强坐在车篮中,陈伟单手骑车,另一只手中拿着东西。途中,共享单车突然侧翻,刘强从车篮中摔出受伤,虽经全力救治,仍因颅脑损伤不幸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骑车的陈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他也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法律的严惩。

律师:骑车人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

为何骑车人全责,乘车人无需担责?吴芷莹律师分析后指出,陈伟作为共享单车实际控制人,其负有拒绝违规载人并保障安全的义务。但陈伟不仅酒后骑行、违规载人,甚至还单手骑行,前述行为均违反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刘强作为成年人,虽坐入车篮,但其属于乘客角色,无法控制车辆,也未直接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其明知危险仍乘坐的行为在民法领域可能构成“自甘风险”,但不改变刑事层面陈伟的核心违法性。由此可见,陈伟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

吴芷莹律师表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逻辑是以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支配力为核心。陈伟的主动违法行为是事故必要条件,故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定罪依据

吴芷莹律师表示,陈伟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需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如果非机动车不是违规载人出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吴芷莹律师表示,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根据他方(机动车/行人)身份判定归责原则,若对方为机动车方,则骑车人无责;若双方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骑车人存在自身过错的,如酒驾、闯红灯等导致事故,骑车人对乘客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有不少差异,区别如下:

本期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吴芷莹律师


编辑 许家宜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彭健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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