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称《解释二》)9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此前,不少自媒体将《解释二》误读为“新规”,宣称“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须缴纳社保了”。但其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在30年前就是强制义务了。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确立了强制缴费义务,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未依法缴费可解约并要求补偿,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细化了相关规则。
但现实中,各地法院对“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裁判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任何免除社保缴费的协议无效,劳动者可解约并要求经济补偿。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的胡春学律师,为大家讲解社保缴纳相关的员工权益及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员工有权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胡春学律师表示,根据《解释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员工无权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胡春学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险种参加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多数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发生工伤,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胡春学律师表示,员工虽然声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其有权在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但是因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应当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编辑 刘兰若 审读 伊诺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