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作出特别决定,这9种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读特记者 戴晓蓉
2020-02-12 19:20
收录于专题: 应急城事

2月1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从2月11日起施行。

广东《决定》:明确9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担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有下列9种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案例回顾】

2月4日下午14时许,南通市崇川区学田南路某店铺老板葛某某(男,51岁,南通通州人)拒不接受社区工作人员施某等人上门进行疫情防控宣传,并殴打施某致头部轻微伤。2月4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殴打他人对葛某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2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的。

【案例回顾】

2月4日,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诊病例阮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1月26日,阮某从湖北潜江自驾返回深圳。27日上午,阮某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但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3 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

【案例回顾】

1月26日,浙江温岭市城南镇发布关于对沙岙村党支部书记张夏友瞒报家属武汉返乡信息问题的通报:沙岙村党支部书记张夏友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故意隐瞒儿子、儿媳妇、孙女、孙子从湖北武汉疫情爆发地返乡的事实,严重违反了本次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张夏友同志沙岙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4 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实施阻拦、推搡、撕扯、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

【案例回顾】

1月29日,武汉市第四医院两名医生遭一名新冠肺炎患者家属柯某殴打。经查:柯某的岳父因新冠肺炎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警方已刑事立案,依法对柯某刑事拘留。

5 哄抬防疫用品、药品或者民生用品价格,生产、销售伪劣的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和医用器材,扰乱市场秩序的。

【案例回顾】

因不顾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大幅提高价格,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被罚180万元。

该公司1月23日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函时,曾明确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哄抬物价。事后,该公司不顾自身承诺,违法要求下属药店统一大幅提高口罩销售价格,将进价12.8元/个的口罩,销售价格提高至49元/个,进销差率近300%。

6 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案例回顾】

2月5日,一则荒诞的传言在贵州六盘水传出:在贵州六枝特区郎岱白坟冲有一只母猪开口讲话,告诉主人要在天亮之前煮九个鸡蛋吃,可以防疫情。消息一出,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

六盘水六枝公安网警收到消息后,立即开展核查。违法行为人朱某某,因散布谣言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

7  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

【案例回顾】

1月31日,有人在微信群发出售野生动物信息,广西百色市平果县森林公安民警立即前往调查,在一民房查获大量野生动物冷冻品:鸟类250只,疑似鹰3只,松鼠30只,野鸡3只……现场触目惊心。涉案当事人已被控制。

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9 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案例回顾】

1月28日,湖南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局副局长舒庆国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他人,致使信息被迅速转发传播。舒庆国等人将属于内部工作文件且涉及多人隐私的调查报告,转发给无关人员进而传播至微信群,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并侵害他人隐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发后,舒庆国被予以党纪立案调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1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疫情防控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以最严纪律、最有力举措、最坚定信心“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全力做好确诊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抓好隔离人员的防治工作;

(三)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并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支持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四)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五)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督促企业和学校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和教学活动,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七)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捐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八)依托“粤省事”“粤商通”等数字政府移动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引导企业和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和聚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三、切实推动防控重心向基层下移,构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严密防线,全力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以及疫情严重的城乡社区防控力量的布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和开展健康监测,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三)动员村(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

(五)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居住区,加强重点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卫生消毒;

(三)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

(四)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健康监测;

(五)督促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八)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开学等规定;

(九)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交通运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学校、文体场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二)减少外出、聚集活动;

(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六)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

(七)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八)服从依法采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任何个人发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药品和民生用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的;

(三)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

(四)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实施阻拦、推搡、撕扯、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哄抬防疫用品、药品或者民生用品价格,生产、销售伪劣的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和医用器材,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九)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七、对于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深圳《决定》:

不能拒绝和歧视疫情相关人员

1 明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法律地位

《决定》明确了市、区、街道三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明确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地位,授权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定的政策措施,以解决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及其制定政策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定有关防控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来本市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可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居住场所、办公场所、住宅楼、小区等进行隔离管理,对辖区内小区、城中村、停车场等进行封闭管理。

2 不能拒绝和歧视疫情相关人员

根据《决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治愈出院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来本市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由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街道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以作为其正常入学、返岗、就业、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控制为由拒绝和歧视疫情相关人员。

3 企业复工复产须按要求提前报备

《决定》规定,停工停业期满后拟复工复产的,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做好办公场所清洁消毒和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确保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和内部管理到位,并按照规定要求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备后,方可复工复产。

4 个人须履行如实申报信息等疫情防控义务

《决定》强化了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相关义务。《决定》要求,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严格履行在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佩戴口罩,配合开展集中隔离治疗和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等疫情防控义务。

5 隐瞒疫情者将纳入征信“黑名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6 禁止活禽交易和野生动物经营活动

《决定》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市场供应保障、监管和执法力度,禁止活禽交易和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全面推行肉品冷链销售,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 年 2 月 11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高效有序、联防联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最强工作力量、动员最广大市民群众、采取最有力措施、执行最严格要求,构筑起群防群治最严密防线。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发布、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区、街道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交通运输、商务、口岸、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海关等行政部门在本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和上级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工作。

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隔离观察、物资保障、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依法采取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制定和发布相关工作规范。

街道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措施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具体实施,并组织社区工作站、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社区警务室等机构开展疫情群防群治工作。

四、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定有关防控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来本市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可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居住场所、办公场所、住宅楼、小区等进行隔离管理,对辖区内小区、城中村、停车场等进行封闭管理。

有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对被实施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者以及实施隔离管理区域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健康管理。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治愈出院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来本市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由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街道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以作为其正常入学、返岗、就业、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控制为由拒绝和歧视疫情相关人员。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作出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疫情危害的场所、停止人群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防控措施;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全市道路设置防疫检查站,组织开展过往人员、车辆排查、监测、采集、管制等防控措施。

六、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七、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为员工创造和提供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组织员工开展自我防护和防疫措施培训,保障员工健康。

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必要措施 , 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八、停工停业期满后拟复工复产的,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做好办公场所清洁消毒和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确保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和内部管理到位,并按照规定要求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备后,方可复工复产。

九、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学时间和条件,由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确定。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十、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严格遵守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佩戴口罩等有效防护装备的规定;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的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

(三)按照规定要求申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其他规定。

十一、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粤港澳大湾区及相关城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相关部门疫情信息互通互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相关信息以及预警信息等。

十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 谁掌握、谁管理;谁泄露,谁担责 " 的原则,加强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进行加密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取、传播、发布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疫情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用途。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需要协查的,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协助提供相关人员信息。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来本市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开展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市场供应保障、监管和执法力度,禁止活禽交易和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全面推行肉品冷链销售,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十五、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的有关决定或者命令,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疗机构工作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十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七、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指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相关疫情防控捐赠工作,明确捐赠物资的质量要求、捐赠款物的分配机制,保障捐赠款物的及时交付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疫情防控单位捐赠的,受赠单位应当将情况报政府指定机构备案。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疫情防控捐赠工作。

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十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网络数字政务服务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应急防控物资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防控物资采购效率,保障物资供应。

十九、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有效措施,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政策扶持,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和经济稳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确定。

二十、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平台,以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以及疫情防控防护知识,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支持配合,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治、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凝聚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强大正能量,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十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二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各级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与、齐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代表作用,贡献代表力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两项决定的通过,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出,将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编辑 李林夕

(作者:读特记者 戴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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