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能给肉类、海鲜、蔬菜等美颜的“生鲜灯”被明令禁止。新规实施近一个月,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街头摊贩等实际执行情况如何?
12月25日、28日,记者根据市民反映的相关情况,走访深圳福田区景田和梅林片区的菜市场、超市、生鲜档口发现,大部分经营者能遵守新规,没有使用色泽鲜明的“生鲜灯”,但个别超市和街巷的生鲜摊贩仍在使用或变相使用。因此,需要提醒少数违规经营者,及时更换照明灯具,也希望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明确细则。
农批市场、大部分商超已不见“生鲜灯”,少数街巷生鲜店、档口仍违规使用
25日下午5点多,记者在景田梅富村靠近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的背街小巷里走访时,看见一家卖肉的摊贩悬挂的灯具,不同于其他摊贩的白色光源灯具,明显偏红色,照出来的肉色也明显偏红;在富景路北段路边,一家熟菜摊贩使用的灯具也明显偏红。而该村多个超市的水果区、生鲜档使用的是白色照明灯具,不见色泽鲜艳的灯具。同天,记者走访福田农批市场一楼生鲜区、二楼蔬果区时,也不见档主使用“生鲜灯”。
梅富村街巷内的一家鲜肉铺,仍挂着色泽过于偏红的灯具。
28日傍晚,在上梅林新村,记者走访看到的情况类似——3家路边超市中,2家超市的水果区使用的是正常白色光源照明,但1家超市仍违规使用红光搭配正白光售卖水果;在背街小巷内,有一家肉店仍使用红色光源灯具。
上梅林新村内的一家超市水果区,仍使用彩色灯搭配白炽灯为水果“变色”。
上梅林新村内,一家鲜肉铺的灯具也明显偏红色。
在梅华路与中康路交叉口处的一家路边生活超市内,记者注意到鲜肉档口的经营者用红色塑料袋套住白色光源灯具“变相”给肉增色;而上梅林西横街上一家鲜肉店使用的灯具也过于偏红。
梅华路上的一家生活超市生鲜档,使用红色塑料袋套住灯具。
提醒生鲜食品经营者勿使用明显变色灯,呼吁灯具标准进一步细化
走访中,记者留意到,目前违规使用照明的情形有3类:直接使用红色等彩色光源对生鲜照射;用彩色光源搭配正常光源使用;使用有色塑料袋或灯罩。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对于梅富村有商家使用“生鲜灯”的情况,曾有市民反映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也进行过查处,并跟跟商家进行了沟通,告知在普通灯光上加红色塑料袋是不允许的,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据了解,目前我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农贸市场照明的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0,但是没有对色温进行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制订地方细化标准。因此,对生鲜食品档口使用的照明灯,有市民呼吁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巡查监管的同时,也须进一步细化灯具的具体标准。
编辑 贺佳艺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桂桐 三审 张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