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深圳全面禁用“生鲜灯”!最高罚3万
深圳特区报记者 易东
2023-11-20 19:30
收录于专题:飞阅深圳 | 专题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经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对“生鲜灯”这一“美颜神器”应该都不陌生。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经“生鲜灯”一照,显得格外新鲜红润。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规定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进一步落实《办法》,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规定,对销售鲜肉、蔬菜、水果、海鲜等生鲜农产品的照明设施开展自查。使用“生鲜灯”的市场、超市、门店等各类经营者须于12月1日前自行整改。

12月1日《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如发现使用“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12月1日起,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市人大代表认为,去掉“美颜滤镜”,让食物回归原貌,让消费者看得更加清楚明白,才能充分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保证食品安全。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张雪松 三审 王越胜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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