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是都市人普遍面临的问题。在小区交付初期为更好维护停车秩序,物业公司一般采取固定挂牌模式,随着小区入住人数及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后入住或者后买车的业主,面临车辆无处可停的困扰,那么这些业主是否可以诉求取消固定挂牌模式?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齐炳雨律师,就该问题进行解读。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一点,本节讨论的是业主共有的车位,不是开发商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业主的专有车位,因为对于他人如开发商、其他业主所有的车位如何使用,非所有权人是无权干涉的。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业主的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一】
(2021)粤03民终9545-9572号案
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的28名业主,诉求取消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固定挂牌管理模式,恢复为业主平等使用。
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小区规划许可证中记载地下车库不计容积率,规划的停车位全部为自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以及一审法院调取的本小区其他房屋的一手房买卖合同多数都约定停车场权益由开发商所有。没有证据证明车位为业主共有,因此驳回上述28名业主的诉求。
在上述案例中,车位根本就不是业主共有的东西,业主没有权利插手车位的使用。即便以满足业主需要为由,变动停车管理模式对全体业主影响重大也属于业主大会决定事宜,部分业主也无权仅仅以自己没有位置停车为由,要求变更停车管理模式。
其次,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一般是随机、轮流使用,如电梯、运动器械、儿童滑梯等。而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一般也采取随机、轮流的使用方式,也即先到先得,而部分小区为了更好地维持小区内的停车秩序,也方便业主停放车辆,采取固定挂牌模式,也即为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
类似于业主对外墙的专用使用权,即房屋对应外墙的使用权一般归业主专用,没有人会允许他人的空调外机挂在自己家房屋对应的外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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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有车位,业主是有共同管理权的,因此理论上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是否取消固定挂牌的管理模式的,但是鉴于存在有明显利益冲突的有牌业主和无牌业主双方,与有车位的业主相比没有车位的毕竟是少数,因此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由多数人决定少数人的利益,其实很难维护少数没有车位业主的权益。
最后,上述问题即没有位置停车的业主是否可以诉求取消固定挂牌的管理模式可进一步明确为,对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在不能满足全体业主停车需求的时候,是否应当取消固定挂牌以恢复随机、轮流、先到先得的使用方式?如果可以取消,法律依据是什么?
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二】
(2018)粤0305民初9278-9282号案
南山某小区5名业主因小区没有位置停车,遂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固定挂牌模式,法院认为,物业公司采用固定挂牌模式对地下停车场进行管理,导致案涉小区业主无法平等地共同使用地下停车位,违反了相关规定,现原告要求物业公司取消地下停车场车位的固定挂牌,恢复为全体业主平等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取消地下停车场车位的固定挂牌,恢复为全体业主平等使用。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诉求,原因是固定挂牌模式导致业主无法平等地共同使用地下停车位。业主的共有权,本质上是所有权,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占有权是非独占权。因此,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是随机、轮流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权,并且这种使用必须按照物的属性、用途来使用,这种使用权可以称为业主的一般使用权或者非排他性使用权。对共用部分使用不分份额,所强调的是每一个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同等的机会使用。(引:高富平,黄武双.物业权属与物业管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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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在车位充足、业主都有车位停的情况下,固定挂牌制度不仅保障了业主的同等使用的机会,也更好地维护了小区的停车秩序,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多,必然产生个别业主无法同等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情形,对于该业主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因此笔者认为,基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平等使用权,如小区车位不足以满足小区车辆停放,固定挂牌的管理模式也失去了保障业主同等使用共有部分机会的正当性基础,应当予以取消,同时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任何有碍业主对共有部分公平使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其他业主、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均应取消。
本文作者系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齐炳雨律师
(原标题《深圳住宅业主必备法律知识16:能否取消共有车位固定挂牌模式 | 际唐民事律师齐炳雨》,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际唐律师事务所”)
编辑 陈丽玲 沈静愉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