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中生骑改装电动车撞墙身亡!责任如何划分?律师解读 | 读特普法

读特新闻记者 韩湘
07-24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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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故中,车辆改装者需承担责任吗?若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仍为其改装,改装者是否应承担更多责任?两名死者都未佩戴头盔,这是否影响责任划分?

7月9日,湖南桃江陶女士称其读高一的儿子,搭同学改装过的电动两轮车撞上围墙,两人在事故中身亡。陶女士表示,涉事的电动两轮车当天刚改装好,时速能达到每小时一百多公里,其儿子坐上车后40秒就发生了事故。据监控视频,两人均未戴安全帽,陶女士的儿子被甩墙上当场身亡,骑车同学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桃江交警大队表示,事故车辆改装者已被警方控制,目前事故仍在调查处理中。

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微博评论截图

针对该事件,读特新闻记者采访了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的陈洁雯律师。

本事故中,车辆改装者需承担责任吗?若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为其改装,改装者是否应承担更多责任?

陈洁雯律师表示,本案中电动车改装到时速达一百多公里,已属非法改装行为,为他人改装导致车辆性能失控(如制动失效、超速),且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交予他人使用,无论改装者是否知道对方未成年,改装者都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改装涉及销售(如黑窝点经营),且金额超过5万元,可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仍生产销售,按刑法第一百四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定罪处罚。

若驾驶者未满16周岁,是否影响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满16周岁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驾驶者如未满16周岁,因违法行为致他人死亡,其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两名死者均为未成年人,家长是否因未尽到监护义务而需承担责任?

陈洁雯律师分析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责任。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除监护人外,其他责任方(如本案车辆改装者)需按实际情况区分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若监护人失职,先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责任由直接侵权方即改装者承担。

两名死者都未佩戴头盔,这是否影响责任划分?

陈洁雯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必须佩戴头盔,无论车辆是否达到机动车标准。未佩戴行为者已构成违法,按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驾驶人也有责任督促后座佩戴头盔,也应负安全提醒义务。

类似案件中,责任方常以“未成年人自甘风险”抗辩,司法实践如何认定?

何为自甘风险?民法典定义为受害人在明知文体活动存在固有风险且自愿参与时,若因其他参与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损,不得请求赔偿。

陈洁雯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受害者明知活动风险仍主动参加;活动本身具有不可完全避免的固有风险(如竞技体育对抗性);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非因他人恶意或严重违规导致。若仅因未成年人认知不足无法真正理解风险,或受监护人/组织者引导参与,均不认定为自愿,不适用自甘风险情形。

本期说法律师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

陈洁雯律师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张蕾 二审 关越 三审 甘霖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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