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列车上被行李砸中致婴儿早产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 读特普法

读特新闻记者 韩湘
02-21 20:45
摘要

“孕妇在列车上被行李砸中导致婴儿早产死亡”引发热议。当事人张女士认为,铁路方和行李所有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踢皮球”行为。那么,谁该承担责任、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日,“孕妇在列车上被行李砸中导致婴儿早产死亡”引发热议。当事人张女士认为,铁路方和行李所有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踢皮球”行为。那么,谁该承担责任、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读特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侵权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郑晓萍律师。

孕妇张女士在某社交平台发帖讲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1月22日,张女士乘坐D3702次列车时,旅客叶先生放置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意外滑落,砸中她的腹部。事发后,列车长通过广播寻医,找到一名医生旅客,对张女士进行了初步检查,但并未联系救护车。由于情况紧急,张女士提前在南宁站下车。

下车后,车站工作人员也未协助呼叫救护车和安排出站引导。张女士只能在医生旅客和行李所有者叶先生的陪同下,步行出站并自行打车前往南宁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存在胎盘早剥、胎盘血窦等问题,并提示存在先兆早产的风险。次日,张女士接受了紧急剖宫产手术。婴儿自出生后即进入抢救状态,但经抢救无效,于1月25日离世。

张女士病历

张女士表示,在事发后的26天内,铁路部门与涉事旅客叶先生一直在“踢皮球”,列车长称责任在行李所有者叶先生,而行李人叶先生则认为责任在铁路部门。2月19日,张女士最新回应表示,已向法院起诉铁路方和行李所有人。

2月19日下午,铁路广州局广州客运段发布情况通报称,系因旅客叶先生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其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

广州客运段微博官方声明截图

关于铁路方、行李所有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郑晓萍律师分析表示,铁路部门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对乘客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此外,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列车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包括联系医疗救援。从本次事件来看,列车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联系救护车,仅通过广播寻医,且在张女士提前下车后,车站工作人员也未协助呼叫救护车和安排出站引导,显然未尽到应有的救助义务,导致张女士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存在延误救治的风险。若因此延误救治(如胎盘早剥加重导致婴儿死亡),铁路部门或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担责。但需结合医学鉴定,明确延误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此外,列车行李架上虽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的安全标识,但行李仍被放置在该处,铁路部门是否尽到了足够的管理责任也值得探讨。如果铁路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旅客违规放置行李,那么其在管理上也存在疏忽,需要对张女士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列车行李架上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的安全标识,行李所有者叶先生仍将行李放置在禁止放置的区域,导致行李箱掉落砸伤张女士,其行为与张女士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叶先生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因此,本次事件中,铁路部门作为运输服务的管理者,应当对车站内的设施和旅客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叶先生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和叶先生可能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本案已诉至法院,具体责任比例需结合证据由法院判定。

被砸张女士可主张哪些赔偿?

郑晓萍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张女士可主张以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婴儿死亡,张女士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因婴儿出生后死亡即为独立民事主体,还可主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

为避免类似悲剧的产生,郑晓萍律师建议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加强行李架巡查,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并优化应急预案(如配置急救设备、明确送医流程),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救助措施。此外,铁路部门还应当加强对车站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采取如广播、标识等多渠道强化提示,有效措施防止旅客违规放置行李,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郑律师提醒,广大旅客在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能够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注意自身行为,避免因个人疏忽给他人带来伤害,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本期说法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郑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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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力雯 审读 伊诺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高灵灵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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