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方式的创新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有这样一则案例,宋某某等九名股东通过“拍卖保证金转为注册资本”的方式完成出资,最高法对出资认定有效。这一判决为企业家如何灵活出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灵活出资”的边界在哪?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王俊凯律师,结合该案例,解析股东出资的程序合规要点,帮助企业家避开“形式合规、实质违法”的出资陷阱。
司法审查视角
在(2017)最高法民申3082号案中,再审法院认为:拍卖行出具收据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拍卖保证金3000万元。后来,拍卖行与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公司出具说明,该3000万元保证金系由宋某某等九名股东以公司名义竞拍破产财产所缴纳。会计师事务所向拍卖行发函询证,拍卖行回复其收到3000万元款项,该款已依据《拍卖委托合同》的规定转至清算组。验资报告显示,公司已收到高某某及宋某某等8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验资报告附件二《验资事项说明》载明“各股东投入资产系2003年10月28日各股东以壹亿柒仟叁佰万元人民币共同出资通过公开拍卖程序,竞拍取得的破产资产,并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在15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叁仟万元人民币(将竞拍保证金转为成交付款额)”。
公司最终由宋某某等股东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验资报告及附件二在工商登记档案中备案。公司成立后,接收了破产资产,承接了购买破产财产的相应义务。上述事实表明,在公司设立期间,宋某某等股东筹集3000万元缴纳了拍卖保证金,所竞买破产财产已转为公司的资产,应认定宋某某等股东已实际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虽然宋某某等股东未将3000万元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程序存有一定瑕疵,但公司法相关规定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能因为出资程序瑕疵而否认宋某某等股东已经足额完成出资义务的事实。
企业家如何防范“曲线出资”的法律风险?
一、最高法容忍的“灵活出资”边界在哪里?
本案中法院认可出资的关键在于:
资金流向闭环性:3000万元保证金→拍卖成交款→破产资产→公司注册资本;
财产转化明确性:竞拍资产明确转为公司财产;
文件链条完整性:验资报告+拍卖文件+工商备案形成完整证据链。
实务建议:
若资金未形成闭环(如保证金最终退回股东个人账户)、若资产权属未明确转移(如未办理破产资产过户)、若文件存在矛盾(如验资报告与银行流水不符),均可能导致出资被认定无效。防范风险也是从这三大方面入手。
二、“资产出资”的三大合规要件
通过本案可总结非货币出资的必备条件:
权属无争议:出资资产必须清洁(本案破产资产经拍卖程序确权);
价值可验证:需经专业机构评估/审计(本案有验资报告确认);
程序可追溯:资金流向要有完整凭证链(本案保证金→成交款闭环)。
本案中的资金闭环流程图:
上图关键节点说明
➽起点清晰:必须证明资金来源于股东(本案通过验资报告附件说明)
(若资金来源于公司借款,则构成抽逃出资)
➽中转可控:拍卖行作为第三方托管,确保资金定向使用;
➽合规要件:留存《拍卖委托合同》《成交确认书》;
➽终点明确:破产资产必须完成物权变更登记(本案资产移交公司)
(致命漏洞:若资产未过户,则出资未完成。)
➽文件闭环:保证金收据→ 拍卖成交书 → 资产移交清单 → 验资报告 → 工商备案。
该流程图同样适用于: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过户→验资);
债权转股权(通知债务人→验资→工商变更);
不动产出资(评估→过户→权证备案)。
三、特殊出资方式的协议设计要点
企业家若采用类似“保证金转出资”的操作,必须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资金性质(如《股东协议》写明“保证金视同出资款”);约定转化条件(如“竞拍成功自动转为注册资本”);设置补救条款(如“若转化失败,股东须X日内现金补足”)。
本案模式可借鉴点:
① 通过第三方机构(拍卖行)形成资金监管;
② 用破产程序确保资产权属清晰。
四、债权人如何挑战“瑕疵出资”?
即使工商登记显示出资完成,债权人仍可主张出资程序违法;申请司法审计(核查资金实际流向);追究股东补充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实务建议:
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完成资产权属变更登记;避免在出资后立即大额分配利润;保留全部资金划转凭证至少十年。
结语
企业家的出资智慧必须建立在法律底线之上。对于特殊出资方式,建议采取“三步走”策略:
➽事前论证:聘请律师对出资方案出具合规意见;
➽事中留痕: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书面证据;
➽事后补强:及时完善工商登记和资产过户。
(本文作者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王俊凯律师)
编辑 韩湘 刘悦凌 审读 张蕾 二审 关越 三审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