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龙岗法院大鹏法庭发生了这样一幕,审判庭上,被告张某的丈夫代表张某,向原告赵某(女)当面鞠躬道歉,态度诚恳,赵某当场表示接受道歉。法官助理将这一幕拍照存入案卷。原来,这是大鹏法庭在当庭执行一宗民事调解协议中关于道歉的内容,一起邻里纠纷案件就此妥善化解。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住在同一小区。2019年12月,张某骑电动车进入小区时,车速较快,吓到了赵某的小孩,赵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未能控制好情绪,一时激动,打了赵某左脸一巴掌,造成赵某左外耳道轻度充血,鼓膜充血,轻度凹陷,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因二人都在气头上,矛盾尖锐,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张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今年8月7日,原告赵某向龙岗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24145元。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先行调解,经过耐心释法和说理,先做通了被告丈夫的思想工作,然后也让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丈夫进而表示愿意代妻子当面赔礼道歉。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5000元,同时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生效,承办法官当庭执行,被告张某的丈夫当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赔偿金,并代表张某当面向原告郑重道歉,原告赵某表示接受道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起走出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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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调解协议如下:
本案中,吴某代表其妻子向赵某主动道歉,双方捂手言和,社会效果良好。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应有的态度,主动认错,赔礼道歉,能体现一个人的修养和气度。有时候,一句简单的道歉,能够使紧张的氛围瞬间变得轻松,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反之,如果坚持不认错,则可能激化矛盾,使矛盾冲突升级。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注重矛盾的实质化解,如果一方有明显过错,会通过释法和说理来引导当事人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促成侵权人主动道歉。
赔礼道歉是常见的社会行为,在我国,既有“负荆请罪”的历史典故,也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文化传承。同时,赔礼道歉不仅是对过错一方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体现。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特色,体现了我国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在许多民事纠纷当中,当事人追求的不是财产损失的弥补,更多的是一种人格尊严上的维护,一句简单的道歉,可以使冲突瞬间化解,反之,则可能使矛盾升级。将赔礼道歉写入民法,有利于矛盾冲突的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上的赔礼道歉,是指过错一方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受侵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以保护和恢复受侵害人人格尊严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首次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写入民事法律中,《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时,赔礼道歉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上述几种情形的人格权纠纷。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适用于侵犯生命权、身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领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及国家赔偿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赔礼道歉的相关规定。
2020年5月,我国颁布了《民法典》,这是我国首部社会主义民法典,在我国法治史上有划时代意义。《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人格权侵权中,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将赔礼道歉写入法律。民法上的赔礼道歉,是指过错一方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受侵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以保护和恢复受侵害人人格尊严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格权、身份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案件中,另外也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及国家赔偿领域。
如果侵权人坚持不道歉,法院经判决后,可强制执行,侵权人必须执行道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见习编辑 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