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08-28 18:56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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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8日,最高法在京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共六件,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而且,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

据介绍,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括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正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融合贯通各类审判执行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于因数据权属、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现有法律尚不足以提供充分、明确的规则指引。本批指导性案例总结提炼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促进涉数据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加统一。

记者看到,在一起案例中,运营某英语学习网站及两款App的某科技公司,未征得罗某同意,通过线下合作体验店收集罗某手机号码,为其创建网站账号密码,并向罗某手机发送多条信息。为了解账号情况,罗某登录账号后即出现若干问答界面,要求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内容,否则无法继续登录过程。填写完成后,还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界面,输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内容才能完成注册。上述过程中并无“跳过”“拒绝”等选项,亦无授权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

法院认为,该App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在线课程视频流和相关图文、视频等信息,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其基本功能服务所必需。网站或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件因抓取搬运网络平台数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搬运某科技公司经营App中的大量用户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并在自己经营的App中使用,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经营性利益。该案例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最高法表示,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下一步,最高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以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为新的起点,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赵明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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