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有建设用地有望进行短期租赁管理,急需公共设施最长可租8年

读特记者 苑伟斌
2020-10-22 10:18
摘要

​10月2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10月2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表示,这是为完善我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健全土地供应体系,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活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以下类型: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等公用设施,电动车充电桩、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处置场、再生资源回收场等市政设施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

在租赁条件方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租赁土地必须为国有建设用地,因此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建设要求方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承租人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承租人建设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临时建筑管理规范。

此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短期租赁用地的期限和权限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短期租赁用地期限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可申请续租1次,续租年期不得超过3年。短期租赁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设施类型,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短期租赁用地的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设施类型,按《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计收。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关越

(作者:读特记者 苑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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