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完全款新车到手,车主准备办理正式牌照,汽车销售公司却突然表示没有收到全部车价款,扣下了随车资料,要求车主必须再次支付购车尾款才能顺利办理车牌。汽车销售公司的要求合法吗?“被欠款”的车主又该怎么办?近日,龙岗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通过黄某与A车行签订了《销售合同》,拟购买一辆售价96万余元的宝马X5型号汽车,并向A车行支付定金1万元。王某通过微信与黄某沟通购车事宜,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要求黄某提供特别配置、改装等等,陆续转账多笔费用,共计92万余元。微信中,黄某表示王某的车“由天津的朋友负责港口留车”,车辆发票也由天津的公司开具,并向王某发送了B车行的定位。王某按照该定位前往提车。
数月后,王某准备办理车牌,发现黄某已经联系不上了。据A车行员工李某回复,王某的车不是在A车行购买的,黄某也不是A车行的员工。王某遂与李某沟通退款事宜,确认收到A车行退回的定金,并再次前往B车行。而B车行则表示黄某尚未转交王某所购车辆的购车尾款30万元,故扣留王某办理新车上牌所需的发票和报关单等材料,要求王某支付尾款27万元以换取材料。
王某用车急迫,与B车行签订了《情况说明》,确认通过黄某向B车行支付了购买《销售合同》项下车辆相关全部价款的事实,约定向B车行另行支付购车尾款27万元,并由B车行协助办理所购车辆的上牌事宜。王某另声明,黄某是否尚欠B车行30万元购车尾款尚待考证,其支付行为仅基于车行称未收到尾款,不构成确认此事实。待案件查清,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王某保留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向相关责任人追回多付购车款的权利。随后,王某向B车行汇款27万元及税费、上牌费等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B车行签订的《情况说明》中就原告向其支付27万元所作的约定;被告B车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27万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被告B车行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龙岗融媒)
编辑 姚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