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钟女士在某宠物店花费2500元购买了一只西高地宠物狗。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宠物购买协议》,约定除耳聋、眼瞎、先天性残疾等特殊原因外,宠物售出后概不退换。不料次日,这只宠物狗便出现了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钟女士立即联系宠物店售后人员,在对方指导下购药为爱犬治疗,可病情未见好转。为治疗宠物,钟女士随后带宠物狗前往专业宠物医院就诊,经检测,宠物犬确诊感染犬瘟热病毒。虽经全力救治,该犬仍于同年10月不幸死亡。在此期间,钟女士累计支付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6284元。刚买回家的宠物狗就患病,钟女士怀疑其购买的是“星期狗”,遂找到宠物店协商赔偿。协商未果后,钟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宠物店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女士按《购买协议》支付货款,与宠物店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宠物店应按约定交付符合宠物行业质量要求的宠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宠物店向钟女士出售宠物狗,未证明其已履行检疫义务,出售第二日宠物狗就出现拉稀等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测确认感染犬瘟热病毒,应认定某宠物店出售给钟女士的宠物狗存在瑕疵。虽然买卖双方约定宠物售出后无特殊原因不退不换,但犬瘟等传染病存在一定的潜伏期,因此,该约定排除了买家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了宠物店的义务,应属无效条款,不得作为宠物店的免责依据,宠物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宠物店向钟女士返还货款2500元并赔偿医药费6284元,判决现已生效。
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店铺,要求商家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并保留交易凭证;当宠物发病时,应当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和携带宠物就诊,同时保留好沟通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综合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 秦涵 审读 伊诺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