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女士之夜”是性别歧视?根据香港法律这可能确属违法
驻香港记者 啸洋
2016-06-09 04:14

 898531889095320341

香港特区立法会8日就一些娱乐场所举办的“女士之夜”进行质询会,港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在回复中指出,根据香港法律,在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时,若仅根据顾客的性别而对其施以不对等对待,即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有议员指出,较早前,平等机会委员会代表一位男士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向一间娱乐场所的东主提出诉讼,指该娱乐场所举办的“女士之夜”(当中向女顾客收取较男顾客为低的入场费)属性别歧视。在被告缺席聆讯下,区域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有许多酒吧业人士反映,他们对该判决感到惊讶和失望,他们亦担心日后采用“女士之夜”等招徕手法以开拓女性客源的市场时,会被控性别歧视。该等人士又指出,他们举办“女士之夜”,只不过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光顾,绝不存在性别歧视的想法。此做法由来已久,亦是世界各地常用的营销手法。

783556882404658232

港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指出,平等机会委员会是根据《性别歧视条例》设立的法定机构,负责执行现行四条反歧视条例及检讨有关条例的施行情况,并依照该等条例所赋予的权责独立运作。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的规定:从事向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不论是否为此而收取款项)的人,如藉以下做法歧视一名谋求获得或使用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的女性,即属违法。

其做法包括:拒绝向她提供或故意不向她提供任何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该人在正常情况下,会按某方式及某些条款向男性公众人士,或(如她属于某部分的公众人士)向属该部分的男性公众人士,提供具有某种品质或质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然而该人拒绝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条款(或故意不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条款)向她提供具有相同品质或质素的该等货品、设施或服务(《性别歧视条例》第6条规定,上述性别歧视的条文同样地适用于男性及女性所受的待遇。)

719134815191423900

谭志源说,《性别歧视条例》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货品、设施或服务的提供者,包括酒吧、餐饮服务、酒楼食肆等等,目前法例并无为商业推广及营销的行为提供任何豁免。他说,平等机会委员会表示,个别个案是否构成相关条例之下的歧视行为,需视乎个别个案的事实。但总括而言,在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时,若仅根据顾客的性别而对其施以不对等对待,即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编辑 莫 娟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