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代表履职管理等方面的探索,持续推动人大工作提质增效,使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践证明,完善的人大监督能够有效推动政府部门精准对接民生需求,而人大代表充分行使监督权,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彰显效能的核心着力点。为促进人大代表更好行使监督权,必须重视职权性、专业性以及支持性三重力量。
履职制度 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职权性力量
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必须拥有职权性力量。履职制度落实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基础。
一是履职保障制度。人大代表通过审议、提案、质询、任免、批评建议、表决等行使监督权。由于人大代表是兼职代表,履职期间,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保障其履职时间与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其参加人大会议或视察活动,确保代表履职优先于原工作岗位职责。首先,法律保障。我国宪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中言论免责与人身特别保护的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同时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履职培训专项资金由财政保障;其次,资源保障。在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中,应帮助人大代表获取政策和数据信息、帮助人大代表联系专业人士支持,配合其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并在数据开放、专业咨询、建议督办等环节提供全流程资源支持;再次,服务保障。配备专职联络员协助人大代表完成履职中资料整理、建议跟踪、反馈收集等事务性工作,解决人大代表“时间碎片化”与“信息不对称”的实践难题。
二是履职协调制度。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议案转办及意见反馈中,强化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政策制定的有效衔接,形成人大代表、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首先,协调对接国家机关,特别是在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议案办理等环节为人大代表对接国家机关搭建渠道,安排约见的时间地点,提供国家机关的背景信息,要求相关国家机关提供资料、接受询问并反馈处理意见等;其次,协调代表视察调研、座谈会等监督活动,进行前期准备及联络沟通各方参与者,解决代表兼职化履职中时间冲突、信息壁垒、资源分散等现实问题;再次,协调专业支撑网络,通过协调法律顾问团、行业专家库提升人大监督的专业性。
三是履职激励制度。构建“履职记录-积分评价-荣誉激励”机制是激活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关键。首先,利用履职记录为人大代表提供履职获得感。记录每位人大代表参加的立法论证、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各项履职活动并形成履职档案,以人大代表履职记录丰富程度的差异化激发代表横向对标的履职动能,同时通过履职经历的回顾强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获得感,调动人大代表持续履职积极性;其次,通过履职积分对人大代表形成履职压力。动态公示人大代表履职积分排名,开发积分智能分析平台,形成履职激励、压力与履职预警;再次,宣传优秀人大代表事迹形成正向激励。借助优秀人大代表解决民生难题等履职事迹,建立监督案例库和履职典型案例评选制度,将履职成效纳入人大代表连任推荐的重要参考指标。
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专业性力量
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必须拥有专业性力量。履职能力体现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专业性,履职能力包括硬能力与软能力,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塑造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专业性力量。
一是履职硬能力。硬能力与专业技能直接相关,可通过学习、训练提升,具有明确标准和可量化特征。首先,代表专业素养影响履职深度。特别是在对人大代表专业能力有一定要求的预算和审计监督、立法、执法检查等履职中,有效监督成果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专业能力,否则可能使履职趋于形式化;其次,议案建议写作能力影响履职准度。由于文化水平、工作经历等差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写作水平各不相同,代表议案建议质量也有所不同,有深度、论据充分、具有建设性的议案建议,能够聚焦问题,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再次,履职经验影响履职广度。人大代表在行使监督权中通常要与不同主体互动,履职经验往往影响其他主体配合代表履职的意愿,经验丰富代表“软硬兼施”的履职策略对于人大代表开展监督、督促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常常作用显著,影响人大代表履职的实效。
二是履职软能力。软能力体现在价值坚守、抗压能力、自我效能感等内在特质外化于行为中的表现,可通过长期实践与自我反思提升。首先,价值坚守影响监督刚性。当行使监督发现问题,坚守“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价值的人大代表倾向于拒绝“说假话”和阿谀奉承,往往能取得监督实效;其次,抗压能力影响监督持续性。在履职受挫时,人大代表抗压能力如何是使其坚持监督、敢于监督的精神力量,监督持续性往往来自于人大代表面对困难不屈服的意志力,善于应对挫折、管理冲突;再次,自我效能感影响监督效力。自我效能感是人大代表对代表身份自我价值实现的成就感,并反过来强化了行使监督权的效力。一方面,通过视察、建议、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提升自我效能感和影响力,能够减小履职阻力,并间接强化国家机关对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配合度。另一方面,通过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人大代表与公众的交流互动,提升自我效能感和社会公众影响力,在获取民意上更为便利,在行使监督权中拥有更强的话语权,收获履职成就感与监督影响力。
集体履职 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支持性力量
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必须拥有支持性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履职中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集体履职不是简单的“人多力量大”,而是通过构建“代表履职共同体”,形成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支持性力量。
一是经验传承激活新老代表代际赋能。首先,传承履职积极性。老人大代表之所以连任往往在于其拥有积极的履职行为和履职态度,受到广泛认可和赞誉,优秀老人大代表的履职热情和履职行为具有强感染力,往往为初任人大代表模仿和观察学习;其次,传承履职经验。人大代表在初任阶段对代表工作不熟悉和履职经验欠缺,在集体履职中人大代表互相分享履职经验,可快速提升初任人大代表个体履职能力;再次,传承履职技巧。初任人大代表也会直接向亲和力强、愿意分享的老人大代表寻求解答履职面临的困惑,这种以问题导向针对性地提升代表履职能力的方式,被认为比统一组织的培训更有效更快上手。
二是资源分享突破个体认知边界。首先,知识分享。单个人大代表的知识结构往往局限于特定领域,而在复杂治理环境中,特大城市民生发展、数字经济、生态治理等议题需要跨知识视角,集体履职带来的知识分享,可提升监督的科学性,避免“外行监督内行”;其次,社会资本分享。集体履职中,基于利益嵌入、公共性以及信任感驱动,人大代表共享基于监督特定问题需要的学术圈层、产业网络、政府部门中的社会资本,共享特定领域的数据、知识和建议,实现监督需求的精准对接。
三是代表小组赋予监督更强威慑力。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集体履职,为关注特定领域的问题提供群体支持。代表小组通过稳定的秩序和行事方式形成合力,突破了个体监督的碎片化困境,放大代表履职能量,对相关职能部门形成集体行权的压力,督促其将问题提上政策议程,赋予监督更强威慑力。
【本文系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新时代基层人大监督有效运转的深圳样本研究”(编号为SZ2022B005)结项成果之一】
(作者系深圳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编辑 温静 审读 陈晨 二审 李璐 三审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