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糖月饼爆红!糖尿病人也能吃?虚假宣传你可得注意了!

深法宣
2020-09-29 09:48
摘要

现商家未尽到审查义务且对外宣传为“无糖月饼”,致使消费者无法得知无糖月饼糖的含量,进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对不宜摄入糖类的人群,产生不良影响,造成身体损害

中秋吃月饼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但随着市民群众对饮食健康的注重,高油高糖的月饼已逐渐不受欢迎,取而代之的是近年来爆红的无糖月饼。

在淘宝上搜索“无糖月饼”得出的商品而为了吸引消费者,更是有商家在产品上标注了“健康”、“低脂”或“糖尿病人可食用”等标签。但是,这些无糖月饼真的无糖吗?9月27号,深圳第一现场栏目抽取了8款市面在售的月饼,并送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食品检测事业部进行检测: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无糖的规定:无糖食品的糖含量不得超过0.5g/100g。而送检样品中,两款声称为无糖月饼的样品,却都超过了5g/100g!明显是不达标的!那么,商家标注自家月饼是无糖月饼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呢?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郑雪梅律师向普法君表示:“如果产品确实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无糖标准,那么商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而且这一行为还有可能会对消费者构成健康权的损害。”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曾伟律师则表示,若是产品不符合无糖标准,商家仍以无糖作为广告宣传,可视为虚假宣传。同时,如果商家是在厂家授意下进行虚假宣传的,厂家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即便是符合无糖标准的无糖月饼,糖尿病患者真的可以随意食用吗?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程师卢苑表示,“无糖”月饼中的甜味多是来自于甜味剂,多为糖醇类甜味剂,人体对糖醇的吸收相对较少。同时,无糖月饼中虽然不含蔗糖,但是不等于没有淀粉和油脂。

2009年,浙江省人民医院急诊室就曾接收过一名因食用了几块无糖月饼,而导致糖尿病发的病人。该病人表示,月饼是亲友送来的,他没事就会吃上一块,然而在事发当晚,他吃完月饼之后1个小时就发病了,变得呼吸困难并晕了过去。桂林市人民医院营养科主任医师谢琪则提醒说:“有部分糖友错误地认为,市面上的无糖食品,如无糖月饼、无糖饼干等等不含糖,想吃的时候可以大口地吃,不加控制。其实,无糖月饼、无糖饼干都是含有淀粉,与米饭一样,吃下去也会在体内转化成葡萄糖,导致血糖升高。”而对于这类情况,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丽娜律师对普法君说:“市场经营者应当对是否真正无糖进行审慎审查,对含糖量是否达到无糖标准应该知悉。现商家未尽到审查义务且对外宣传为“无糖月饼”,致使消费者无法得知无糖月饼糖的含量,进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对不宜摄入糖类的人群,产生不良影响,造成身体损害。因此经营者也就是商家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是月饼购货款退还,其次损失赔偿。”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肖发林还提到,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如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各位市民朋友在购买月饼的时候一定要警惕这类宣传字眼特别是送礼对象或家庭成员是糖尿病患者的消费者切记不要被“无糖”等字眼迷惑了而是要关注食品营养成分表如果发现购买的产品与商家描述有出入的,还请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编辑 梁志锋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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