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作时心梗,入院到死亡抢救超48小时无法认定工伤的事件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2022年,江苏张先生在工作时突发身体不适,被送医救治。送医后,张先生被送进了ICU,医院3次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张先生妻子聂女士选择坚持治疗。最终在持续抢救了59个小时后,张先生被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然而,事后在为张先生进行工伤鉴定时,聂女士被告知因张先生的最终诊断均为“病”而非“伤”,且从入院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为工伤。对此聂女士无法接受,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聂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聂女士已经向南京市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
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何不予认定为工伤?现行条款是否可能倒逼家属在“保命”与“保工伤权益”间被迫抉择?关于“病”与“伤”的界定及心梗的工伤认定争议。读特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了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胜春律师。
法律依据与立法初衷
李胜春律师表示,抢救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规定的关键点有两点,一是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二是“抢救无效”的认定需医疗机构出具明确结论。
李胜春律师分析指出该规定的立法初衷:
平衡权益与可操作性:48小时规则旨在区分“因工死亡”与“非因工疾病死亡”,避免因抢救时间过长导致工伤认定标准模糊。
防止滥用工伤基金:若无限期延长抢救时间,可能增加企业负担,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
现行条款的伦理困境与道德风险
现行条款是否可能倒逼家属在“保命”与“保工伤权益”间被迫抉择?
李胜春律师表示若家属选择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可能丧失工伤认定资格;若放弃治疗,则可能背负道德谴责。例如,案例中张先生抢救59小时,家属坚持治疗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部分法院曾以“抢救时间连续性”为由突破48小时限制(如河南鹤壁张某案),但此类判决缺乏统一标准。
李胜春律师认为在“保命”与“保工伤权益”间被迫抉择时,规避道德风险的可行路径有:
完善立法:建议将“48小时”改为“合理抢救时限”,或增加“工作原因关联性”作为认定标准。
强化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证明疾病与工作无关,而非由家属自证因果关系。
扩大保障范围:探索将重大疾病纳入工伤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救助基金。
李胜春律师分析指出了现行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向。
制度缺陷
机械适用“48小时”规则:该规则以“初次接诊时间”为起点计算,超过48小时即排除工伤认定。但现代医疗技术(如ECMO)可维持生命体征至72小时以上,导致“抢救时间”与“有效救治时间”脱节,产生实质不公。
因果关系认定缺失:未明确工作因素(如过度劳累、高压环境)与疾病发作的关联性权重。
国际经验借鉴
日本:将“过劳死”纳入工伤,需证明工作压力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德国:采用“职业病清单”模式,将特定疾病(如尘肺病)直接认定为职业相关。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完善劳动保护: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工时、提供心理疏导;
购买补充保险:通过雇主责任险分散风险。
最终诊断均为“病”而非“伤”,且从入院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为工伤。
关于“病”与“伤”的界定及心梗的工伤认定争议
对张先生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另一原因是工伤鉴定时,张先生的最终诊断为“病”而非“伤”。关于法律对“病”与“伤”的区分,李胜春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将工伤分为“事故伤害”和“突发疾病”两类。其中,“伤”通常指由外部物理性因素(如机械伤害、交通事故等)导致的身体损伤,而“病”则指因自身疾病引发的生理或病理状态。
急性心肌梗死的法律性质:急性心肌梗死属于疾病范畴,其发病机制是冠状动脉阻塞导致心肌缺血性坏死,与外部物理伤害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发病于工作时间,若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条件,通常不认定为工伤。
例外情形:若疾病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职业病或工作环境诱发疾病),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长期高强度工作诱发心梗,需通过职业病鉴定或因果关系证明。
其他可能被认定为“病”而非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慢性病急性发作(如高血压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因工作压力诱发的精神疾病(需结合医学鉴定)。
李胜春律师指出,聂女士的案例反映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突发疾病”认定上的局限性。未来需通过立法细化因果关系标准、调整时间限制,并加强企业责任,以实现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负担的平衡。对于家属而言,李胜春律师建议在抢救阶段同步收集医疗记录、工作环境证据,为后续法律救济提供依据。
本期说法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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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高原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