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大V说|无证胸部按摩致乳腺炎,一美容院被诉索赔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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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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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张金成律师解读无证胸部按摩致使患者得乳腺炎的案例,看法院如何认定原告乳腺损害与使用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如何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害。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们追求美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美容机构开设得越来越多,难免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导致求美者健康受损,维权困难。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的张金成律师,解读无证胸部按摩致使患者得乳腺炎的案例,看法院如何认定原告乳腺损害与使用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如何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害。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患者陈某经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院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某系列胸部按摩套餐”,价格3680元/套,12次为一疗程。陈某在告知美容院工作人员自己生理期即将到来,胸部出现不适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依然为其进行按摩。随后,陈某右胸发烫疼痛,开始转为硬块相关诊断,后被工作人员告知热敷可缓解症状,便按此方法操作,不想一周后却更严重。陈某去了深圳多家医院检查,均确诊为小叶肉芽肿性乳腺炎,中医名称为粉刺性乳痈病(肝气郁结)。

患方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院及其工作人员无相关执业证件。双方进行了多次交涉,美容院起初还认可自身有责任,后来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该院不负责任的态度和极不专业的操作,给陈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58万余元。

法院认为

01

原告与被告双方存在美容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原告与被告苟某(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经营者)双方存在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双方并无异议。本案中, 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员工使用的某系列产品为原告提供胸部按摩服务,而且某系列产品属于化妆品,并非药物。关于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美容是否有美容师证,本院认为, 被告苟某主张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美容师已经取得美容师证,并未提供证件予以佐证,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02

原告乳腺损害是否与使用被告苟某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某)服务前原告乳腺完全正常,接受按摩服务后发现身体不适。

被告苟某辩称,无法确定原告损失是否有其造成。本院认为,生活美容造成侵害属于一般侵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的其乳腺的损伤系因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某)提供服务遭受损害,应就该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被告苟某开设的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为原告的胸部提供美容服务,原告在接受的服务后,胸腹出现损害结果,这是不争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乳腺损害是否与使用被告产品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原告提供体检报告、病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乳腺在完全健康情况下,接受按摩服务后,出现因外力挤压导致小叶结构全部破坏;原告在接受服务过程即出现乳头不适的情况,并将此情况与服务人员进行沟通。其次,被告苟某经本院释明后,仍并未能提供为原告服务的员工是否取得美容师证或保健按摩师证等从业资格证,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原告提供胸部按摩服务合理性或科学性。最后,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明原告损害结果与其提供服务可以排除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采信,并依法认定原告的乳腺损害结果与宝安区某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某)提供的按摩服务存在因果关系。

03

两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某美容院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与被告某美容院是两个分别依法注册登记独立主体。为原告提供按摩服务并原告损伤的主体是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某),并非被告某美容院,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某美容院存在应与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或合同事由,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 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苟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因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伤,故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深圳市宝安区某美容馆系个体工商户,现已经注销,故原告主张其经营者即被告苟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判决被告苟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9万元。

法律简析

本案纠纷定性在于涉案美容服务属于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服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被告苟某的员工使用人工手法和化妆品对原告进行按摩服务,并未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显然不属于医疗美容,故原告接受的服务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而属于生活美容服务。因此,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而是因服务合同引发一般侵权损害纠纷。涉案的深圳某美容馆提供服务人员无相应的资质,确定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另外涉案的深圳某美容馆已经注销,其实际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爱美人士在选择美容机构时,一定要确认美容机构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有医师资格证及护士资格证,在接受美容服务时,一定要签订《美容服务合同》,并注意保存收费票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害。

编辑 韩湘 刘悦凌 审读 伊诺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詹婉容

(作者:读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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