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修改并施行

深圳特区报记者 关炜瀛
2024-06-19 20:46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摘要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期修改并施行,此次修改的三处条款主要涉及行政复议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机制。

据了解,《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了第五章第二节行政复议部分的内容。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此前这一条款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王起超表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强制性,更多体现了行政复议程序中和解的自愿性。

此外,《条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此次修改前,该条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吸纳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和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王起超指出,修改后的条款删去了“政府主导”这一表述,而是强调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开放性,有利于增强行政复议决定合理性和科学性。

编辑 吴诗敏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桂桐 三审 张雪松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关炜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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