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

深圳普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06-05 18:24
摘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取得一定成效。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取得一定成效。


一、不断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将普法工作与发展改革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委党组会议第一议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新论述、新指示,不断强化法治思想引领。集体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及普法工作,印发《2023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编印《普法责任清单》《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明确普法内容、压实普法责任,确保普法工作有序开展、落到实处。

二、持续提高领导干部普法工作水平

抓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委领导班子通过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形式集体学习《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汇编》《政府投资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深圳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坚持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托“发改讲堂”,邀请司法部门、专家学者等开展法治专题讲座5期,内容涵盖党章党规党纪专题学习、《行政处罚法》解读、安全生产和能源安全执法培训、行政执法规范化培训等,切实增强发展改革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组织全委执法人员完成在岗学习培训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认真组织落实干部学法考试,2023年全委参考率、合格率均为100%。

三、全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一)重点宣传宪法、民法典。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专题学习、研读文本、观看视频以及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宪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

(二)开展粮食领域执法及政策宣讲。强化在执法中开展普法宣传,全年开展储备粮检查5次,办理储备粮领域行政处罚案件1宗。强化法规政策宣讲,面向承储企业宣传《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市级储备粮考核实施细则》《深圳市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等。开展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户外普法宣传。开展“粮油仓储作业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系列宣讲活动累计参与人数180余人次。

(三)开展能源领域执法及政策宣传。全年开展电力检查9次、油气长输管道执法检查3次,在执法检查中普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召开能源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及能源安全宣贯会,举办2023年能源行业“全国防灾减灾日”专题学习宣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及能源安全执法工作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开展能源电力安全大讲堂,增强社会公众应对能源电力安全风险的应急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累计参与活动400余人次。

(四)开展发展改革领域重点法规政策宣传。借助电视、电台、报纸、公众号、视频号、客户端等媒介,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发展改革领域法律法规以及稳经济、促增长相关文件政策。通过解读“口袋书”、一图读懂、线上答疑交流、H5动画等形式,在市两会期间,向代表委员和市民群众介绍发展改革重点工作。委主要负责同志连续三年参加本地代表性问政访谈电台节目“民心桥”,围绕市民群众关心的重要政策、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开展深入解读和热点答疑,获评“民心桥”模范上桥单位。

四、以高质量普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一)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动态更新并对外公布权责清单事项,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不断夯实依法行政制度基础。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相关立法前期研究,制定出数据交易管理、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数据产权登记管理等制度文件。研究制定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项目验收、积分入户、重要物资储备等领域规范性文件。

(三)严格落实科学民主决策。2023年,研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3项及听证事项1项,承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1项,严格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落实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决策程序,切实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不断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更新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编制2023年执法计划,结合实际制定不予处罚情形并对外公布。持续加大充电设施、粮食、油气长输管道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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